税法与会计
一、增值税与会计
  增值税是以“商品”价值中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所征收的一种税。
  确认增值税的标准主要在于“流转”,如果发生了税法所认定的流转,即需要确认增值税。
  而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标准主要在于“风险”,如果与商品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发生了转移,即确认收入。
  因此,确认收入与确认增值税与是否发货没有直接关系,取决于各自的标准。
【例1】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
【解析】包销前提下,委托方发出商品即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在同时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例2】  甲公司在20×9年7月12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 000元,增值税额为34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20 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乙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合作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发出该批商品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解析】
(1)20×9年7月12日,甲公司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120 000
    贷:库存商品              120 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3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
【解析】
(2)20×9年10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000
    贷:发出商品           120 000
【解析】
(3)20×9年10月16日,甲公司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 000
二、消费税与会计
  消费税Excise tax(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与增值税不同的是,消费税仅在特定环节征收,并非流转的所有环节都要征收。
  在中级会计实务中,主要在生产与委托加工环节,注意的是生产和加工是指的最终环节。
入账成本 =
委托加工的材料成本
+加工费
+运费
+装卸费
如果收回后直接出售的 如果收回后用于非应税消费品的再加工而后再出售的 如果收回后用于应税消费品的再加工而后再出售的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成本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
组成计税价=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例题3: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加工费100万元,由乙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消费税税率10%,具体情况如下:
  如果加工收回后,甲公司继续加工,再对外进行出售,售价150万元,则:
  相当于这批消费品一共加工了两次,乙公司加工一次,甲公司加工一次,征收消费税应该对两次的全部加工征收消费税。
第一次乙公司收:100*10%=10
第二次向甲公司收:150*10%-10=5
因此,继续加工下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借方。
  如果加工收回后,甲公司无须加工直接对外出售则:
  相当于这批消费品仅加工了一次,征收消费税应该加工环节征收消费税。
第一次乙公司收:100*10%=10
第二次向甲公司收:0
因此,收回后直接出售下的消费税计入成本。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这种所得是根据税法的口径来统计的,与会计的口径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一定的区别,不能直接用税前利润计算企业所得税。
  计算企业所得税必须将会计口径调整为税法口径。

例题4:   某企业当期收入总额100万元,费用总额为60万元,在当期缴纳所得税时税务人员告知:当期收入中有10万元可以不用缴纳所得税,费用中有2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所得税税率25%。那么该企业当期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解析】
  直接法:(收入-收入调减)-(费用+费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00-10)-(60-20)=50万元
  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100-60)+20-10=50万元
  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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