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增值税征收管理
时间:2017-01-0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四章 知识点: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注意】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注意1】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意2】试题中只表述一般情况而不对特殊情况进行说明的,视为正确选项。 (二)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1)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有证明--机构所在地; 无证明--销售地;没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提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与消费税相同,比营业税多了1日和3日的规定。 1.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