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6)(2)
时间:2017-04-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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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考点17】经济补偿的支付(P60)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补偿年限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补偿基数 (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即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3.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