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考点精讲 | 第1章 总论 · 法的分类和渊源

所属考试初级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基础
对应大纲《202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经济法基础》
所属章节第1章 总论
知识点名称法的分类和渊源
适用等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
考试分值约 4 分

核心内容

  • 法的分类:按不同标准有不同划分——按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法律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按适用范围,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按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按内容,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 法的渊源(法的形式):指法的效力来源,即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
  •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 效力等级: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下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抵触者无效。
  • 法律(狭义):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 宪法:国家的根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是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易错点

易错点:把「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混淆。→ 正确理解: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易错点:认为规章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正确理解:效力等级为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规章,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易错点:混淆不同分类的标准。→ 正确理解: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划分;根本法与普通法按法律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划分,两者标准不同。

记忆口诀

渊源效力口诀:宪法领衔,法律次之,行政法规随后,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殿后。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4 分。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 )。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 C.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D.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

答案:B
解析:考查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由<strong>国务院</strong>制定,故选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

2.【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法的渊源的有( )。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 D. 地方性法规

答案:ABCD
解析:考查我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均属我国法的渊源,四个选项均正确。

常见问题(QA)

Q1:什么是法的渊源?
A1: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指法的效力来源,是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我国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Q2:我国法的效力等级是怎样排列的?
A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下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抵触的无效。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A3:多考法的分类标准、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以及效力等级的排序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干扰项常把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张冠李戴。

依据: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http://kzp.mof.gov.cn/
说明:2026 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初级资格考试于 2026 年 5 月 16—18 日举行(共 6 批次),《初级会计实务》105 分钟 + 《经济法基础》75 分钟,两科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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