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第四章高频考点:第三节 对基金机构的监管(3)
时间:2017-10-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四)对管理人内部治理的监管 1.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2.对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管 (1)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管理人独立运作 (2)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3)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途径是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长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监督和内控机制,确保管理人合法合规地行使职权,审慎高效地运作基金,维护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禁止行为: (1)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2)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3)要求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 (4)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风险准备金制度 (1)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 (2)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五)证监会对管理人的监管措施 1.对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1)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尚未造成重大风险的,证监会主要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限制令、责令更换有关人员等强令整改的监管措施 (2)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违法违规,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3)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管理人的稳健运行、损害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⑤责令有关股东转计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证监会提交报告。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对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的监管措施 (1)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管理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证监会可以责令更换 (2)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监会可以对该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3)对该管理人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①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②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3.对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1)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包括: ①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②被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管理人; (3)新管理人产生前,由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 (4)在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选任新的管理人之前,原管理人应当担负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的责任 (5)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证监会备案。 二、对托管人的监管 (一)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托管人资格的审核 (1)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2)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由证监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 (3)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由证监会核准。 2.担任托管人的条件 ①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