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第四章高频考点:第三节 对基金机构的监管(4)
时间:2017-10-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②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④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⑤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⑦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托管人与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二)对托管人业务行为的监管 1.托管人的职责 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②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⑧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⑨按照规定召集份额持有人大会; ⑩按照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⑪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托管人的监督义务: (1)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2)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三)证监会对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1.责令整改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②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2.取消托管资格条件 ①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②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托管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①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②被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 1.基金销售,是指基金宣传推介、基金份额发售或者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活动 2.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②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③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④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⑤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⑥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⑦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⑧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对不同机构的具体要求,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4.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可以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且应当具备具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等条件 (二)基金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 表4-1主要基金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