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新大纲)(最新发布)(4)
时间:2020-10-0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 (1)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传统限制 传统上,法律禁止证券从业人员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也受到严格限制。 (2)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现行规定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思路和做法,一方面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在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债权、封闭式基金、可转债等证券),另一方面强化对其监管(要求相关人员进行事先申报,披露其投资行为,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考点33 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监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法定基本原则,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力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当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2.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管 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是保证公开募集基金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必要条件。 (1)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 (2)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员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3)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规章对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治理结构都有详细的规定。 3.对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1)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②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③要求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④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上述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上述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前,中国证监会可以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2)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成为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 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②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建立 为了增强基金管理人的风险防范能力,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