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股权众筹与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的法律基础(最新发布)(2)
时间:2021-01-3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对于小额发行豁免而言,JOBS法案大幅提高了该制度下的融资上限。《证券法》第3(b)条授权SEC允许总额不超过500万美元的证券发行免于注册。在此基础上,JOBS法案第四章修改了《证券法》第3(b) 条,新增了第3(b)(2)条,要求SEC推出新规大幅扩张许可的融资额度,形成增强版的《A条例》,又被称为《A+条例》。 《A+条例》的要点包括:(1)在12个月内所有依此豁免发行的证券累积不得超过5000万美元(3(b)(2)(A));(2)证券的发行和销售可以公开进行(3(b)(2)(B));(3)这些证券将不属于“受限证券”(restricted securities),从而易于转售(3(b)(2)(C));(4)《证券法》第12(a)(2)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适用于发行或销售此种证券的主体(3(b)(2)(D));(5)发行人在提交注册材料前,可按SEC规定的条件开展劝募(3(b)(2)(E));(6)发行人将被要求每年向SEC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3(b)(2)(F))。 此外,出于公共利益和保护投资者的需要,SEC可以制定任何其他的限制或要求,例如要求该豁免下的发行人就其业务运作、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原则、募集资金使用等进行定期报告(3(b)(2)(G)(i))、定期信息披露及有权暂停和终止(3(b)(4))。《多德-弗兰克法案》第926条所规定的“不良行为者”(bad actors),如系发行人或其前身、关联公司、管理人员、董事、承销商或其他有关人士,则将被剥夺适用该豁免的资格(3(b)(2)(G)(ii))。此外,该项下的证券被限定为:股权证券、债权证券、可转换债及对上述证券的担保(3(b)(3))。以往实务中,援引《A条例》的发行人常抱怨,虽然豁免了联邦注册,但仍须在各州进行注册,费时费力。为此,JOBS法案同样有所体恤,规定《A+条例》下所发行的证券,如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则无需在州层面注册:(1)通过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发行或出售;(2)向符合SEC界定的合格购买者(qualified purchaser)发行或出售。 (3)2015年SEC根据JOBS法案的授权制定的实施规则 2012年JOBS法案第四章《A+条例》在《A条例》小额发行豁免制度的基础上,提高了小额发行豁免额度最高可达5000万美元。但是根据审计部门关于州级证券监管对《A+条例》下发行影响的专项报告,《A+条例》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各州注册审核的程序繁琐,成本较高,不易适用。为解决这个问题,SEC在其新颁布(2015年3月25日)的实施细则中,豁免了2000万—5000万美元层级发行的州注册程序。此外,SEC保留了发行人资格要件和“不良行为者”规则、招股说明书内容、试水规则(允许注册前与潜在投资者交流)等。 SEC关于《A+条例》实施规则的要点包括 :(1)在5000万美元的“小额”发行限额中,设计了0—2000万美元(包括向发行人分支机构发行的不超过600万的限额)和2000万—5000万美元(包括向发行人分支机构发行的不超过1500万的限额)二级分层的发行限额。通过豁免第二层级在各州进行注册审核,解决了既有规则在各州进行注册审核程序的耗时和高成本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平衡联邦和州证券管辖权。同时,在第二层级2000万—5000万美元发行限额中,关于“合格购买者”的界定主要是通过非D条例“获许投资者”的投资限额来实现的,具体为:非D条例501规定的获许投资者,自然人的投资限额为其10%年收入和净资产的较大值;非自然人其财务年度内10%年收入和净资产的较大值。这也是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设计的。(2)转售限制。首发12个月内,不超过总发行价30%。具体分为两个层级:一是2000万以下,12个月内限额600万(30%);二是2000万至5000万,在12个月内限额1500万(30%)。(3)持续报告义务。第一层级在中止和完成发行30天内按1—Z电子表格提交发行信息。第二层级在电子化系统内提交年报、半年报和重大事件报告。(4)关于州(蓝天)法的适用问题。第一层级保持州法的实质审核,第二层级联邦法优于州法的适用,但州法仍保留归档登记权、反欺诈执法权、如不备案交费就中止发行权。(5)财务信息披露。第一层级不用审计,第二层级需要审计。(6)SEC关于新规则出台后对资本市场影响的研究报告,主要关注点在于:融资增长,发行人数量增加,中介机构参与量,发行人、中介机构不喜欢的规则(包括联邦、州及其他),其他必需的投保措施。 3.《D条例》下的规则504和505(Rule 504和Rule 505) (1)规则50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