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协调有洽谈协商记录的单位

(一)协调单位

1、工程设计单位。

2、与工程试运转相关的市政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单位。

3、交通市政运输道路管理以及航道、车站、港口、码头等管理单位。

4、通信、污水排放,建筑垃圾处置等管理单位。

5、其他。

(二)协调要点

1、项目部要主动地对协调行为早做安排,以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或某个施工方案的具体措施规定作为协调工作的出发点或出发方向。

2、项目部与其协调时应尽可能邀请发包方或业主参加,可以获得较佳的协调效果。

3、协调的形式同样要以会议座谈为主,个别交流沟通为辅,协调后对协调结论做好纪要或记录,但要在协调后的工作分工中应尽量由施工单位多承担或多向对方提供工作便利条件,这样容易达到协调的目的,也有利于施工的顺利进行。而多做工作的部分,施工单位只要索赔技巧得法,往往会在向发包方或业主的索取中得到经济补偿。

3、协调对施工行为监督检查单位

(一)协调单位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

4、公安消防安全监督机构。

5、环保监察机构。

6、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

7、其他。

(二)协调要点

1、项目部要主动配合其监督检查活动,以避免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损失,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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