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最新发布)(3)
时间:2021-03-1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 第四章 减免税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二十七条 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 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另行规定下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一、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