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律法规考点精讲 | 第六章 期货领域的司法裁判 · 期货犯罪的主要类型
| 所属考试 | 期货从业 |
|---|---|
| 所属科目 | 期货法律法规 |
| 对应大纲 | 《2024年"期货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
| 所属章节 | 第六章 期货领域的司法裁判 |
| 知识点名称 | 期货犯罪的主要类型 |
| 适用等级 |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统考) |
| 考试分值 | 约 5 分 |
核心内容
- 罪名体系的规范来源:期货领域的犯罪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法行为与刑事责任的衔接条款。判断某一行为构成何种犯罪,需先从行为侵害的法益定位罪名类别,再对照具体罪的构成要件。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该罪保护的是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秩序,只要擅自设立即可能成立,不以实际开展业务或造成损失为要件。
- 非法经营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未经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实践中常见形态包括以期货投资咨询、代客理财、境外期货代理等名义变相经营期货业务。该罪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侧重经营行为的非法性,后者侧重机构设立本身的非法性。
- 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与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依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期货公司改制上市或者发行债券时同样受此约束。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类犯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期货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该信息的人员,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该罪的核心构成要素是「信息尚未公开」「行为人知悉或非法获取」「据以交易或泄露」三者的结合。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洗售)、虚假申报、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方式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该罪保护的是期货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与公平交易秩序,认定时关注行为是否具有影响价格或交易量的现实危险性。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典型形态是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营、对外拆借或者填补自有资金缺口。该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在于主体与财产性质:前者主体是金融机构,对象是客户交付的受托财产;后者主体是公司企业内部人员,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
- 其他关联罪名:以期货理财、保收益产品名义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或者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一条),挪用本单位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第二百七十二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二百二十九条)。
- 单位犯罪与责任衔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即实行双罚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可以并行:监管机构可同时作出行政处罚,投资者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等规定主张民事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亦明确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不因刑事处罚而免除。
易错点
记忆口诀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属《期货法律法规》司法裁判部分的重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与判断题出现,常考罪名的行为特征与法条对应、擅自设立与非法经营的区分、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方式、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单位犯罪的双罚制以及刑事与民事责任的衔接,预计分值约 5 分。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某期货公司擅自将客户保证金划出,用于填补公司自有资金缺口,情节严重。该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是( )。
A. 非法经营罪 B.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C.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D.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解析:考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等受托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该罪,故选 B。非法经营罪针对未经批准经营业务,擅自设立针对机构设立本身,操纵期货市场针对价格形成机制,均与擅自划转客户资金的行为特征不符。
2.【多项选择题】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下列行为可能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的有( )。
A.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买卖合约 B.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合约 C.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 D. 按套期保值计划在批准额度内卖出合约
解析:考查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方式。连续交易、自买自卖(洗售)、虚假申报均属第一百八十二条列举的操纵方式,A、B、C 正确。在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额度内、基于真实现货需求的正常套保交易,不具备影响价格或者交易量的操纵故意,D 错误。
常见问题(QA)
- Q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经营罪在期货领域怎么区分?
- A1:看行为指向的对象是「机构设立」还是「业务经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针对的是未经批准就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这类机构,只要设立行为完成即可能成立,不要求已经开展业务或造成损失,保护的是准入秩序。非法经营罪针对的是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期货业务,要求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保护的是经营许可秩序。实践中有两类交叉情形需注意:既设立机构又开展业务,可能同时触犯两罪,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机构合法设立但超出批准范围经营,通常按非法经营或者行政违法处理,不构成擅自设立。
- Q2:为什么期货犯罪既要判单位罚金,又要判个人刑罚?
- A2:因为期货犯罪多数以单位名义、由单位决策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如果只处罚单位,实际决策与执行的自然人可能不承担个人后果,难以形成有效约束;如果只处罚个人,又无法剥夺单位的违法所得。双罚制正是针对这种结构:对单位判处罚金,剥夺其经济利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落实个人责任。判断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看其在决策、组织、指挥中的作用;「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看具体实施与关键环节的参与程度。
- Q3:这个知识点通常怎么考?
- A3:一是对应题,给出行为描述要求选出罪名或法条;二是区分题,考擅自设立与非法经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三是列举题,考操纵期货市场的具体行为方式,选项常混入正常套保或正常交易;四是主体题,考单位犯罪与双罚制;五是责任衔接题,考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能否并行;六是情节题,考「情节严重」在非法经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罪中的意义。
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https://www.cfachina.org/
说明:中国期货业协会 2024 年 4 月 12 日发布的《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大纲,2025、2026 年考试沿用;其中《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为一般从业科目,《期货投资分析》为专项科目。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期货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