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江社会工作师考试:中级法规与政策第十一章第一节

2019-10-22 11:23:16| 浙江华图教育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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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免予社团登记的团体

1.单位内部的团体

2.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团体

工、青、妇、科、侨、台、青年、工商

3.国务院机构编制内免予登记的团体

文、作、新、对外友好、外交、冒促、残、宋庆龄

法、红会、职工思政、欧美同学会、黄埔、职教社

4.其他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文联属11个文艺家协会)

(二)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

1.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会员数量。(30/50)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 有必要的资产和经费。(3/10)

(三)登记管辖

1.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

2.地方性社会团体——地方政府登记管理机关

3.跨行政区域社团——共同上级政府登记管理机关

(四)登记程序:

1.可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

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慈善、社区服务

2.需前置审批的社会团体

依法、国务院规定需前置审批的

政治法律、科技、宗教类,境外组织在华代表机构

需前置审批的社会团体——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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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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