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江社会工作师考试:初级综合能力第九章第三节(2)(最新发布)
时间:2019-10-3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三)离婚的规定 1、离婚的规定 (1)自愿离婚 (2)诉讼离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离婚的条件 ①重婚或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1)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用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离婚后子女的探视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4、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处理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