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邮市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最新发布)(2)
时间:2017-03-3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四)非上述范围内人员(含已毕业但未及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普通院校全日制师范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也可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另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直接签订的聘用一年及以上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相关证明为准)。 三、申请条件 (一)学历要求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历无效; 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者,应当具备幼儿教育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历无效。 (二)教育教学要求 非师范生和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应取得有效的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只能免试申请与所学专业和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 (三)其他要求 1.普通话水平要求: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上述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