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市2017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最新发布)(2)
④户口簿或人事档案所在的单位(人才交流中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⑤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⑦《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2011年前入学的普通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直接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可不需提供此证书,但需复印就读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实习情况证明);
⑧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需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审核上报
各县(市)教育局于6月2日前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统一用档案袋每人一袋装好后上报,提供材料包括前三(二)所要求的材料复印件(加盖相关科室公章)及《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四)体检
各县(市)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各县(市)教育局组织安排;市直、莲都区申请认定高中(中职)人员由市教育局于5月24日下午组织进行。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务必认真组织,按时完成。各县(市、区)教育局在认定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和市教育局人事处联系,联系电话:0578-2626070。
丽水市教育局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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