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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通告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15〕42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春季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我区的中国公民,包括:
  (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三)通过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取得《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以下简称《面试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面试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原则上发证日期为2015年7月(含)之前的,限今年春季认定有效;发证日期为2015年12月之前的,限今年内认定有效。
二、认定教师资格种类、认定机构及申请方式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我局初审后,汇总上报莆田市教育局认定。
  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由我局认定。
  认定有关规定详见《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政策说明》(附件1),具体认定事项详见本通告或请关注涵江区教育信息网通知。联系电话:0594-6709212。
三、认定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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