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发票的出票人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除外),与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同一人
B.
发票的抬头人应是信用证开证申请人
C.
发票的出票日期不应迟于汇票的出票日期,亦不应迟于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期
D.
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包装、价格条款、合同号码等及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单价乘以数量必须与发票总金额相符
E.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金额应与汇票金额一致,且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
参考答案A,B,C,D,E
解析:商业发票是单据的中心和交易情况的总说明。进口人在审核商业发票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 发票的出票人应是信用证中规定的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除外),与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同一人。
2. 发票的抬头人应是信用证开证申请人。
3. 发票的开票日期不应迟于汇票的出票日期,亦不应迟于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期。
4. 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包装、价格条款、合同号码等及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单价乘以数量必须与发票总金额相符。如发票分别记载每档费用金额,则FOB价、运费、保险费三档金额相加必须与发票总金额相符。
5.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金额应与汇票金额一致,且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6. 信用证所规定的信用证金额、单价及商品的数量单位(如磅、千克、码等),其前面如有“About”、“Circa”或类似意义字样者,允许有不超过10%的差额。
7.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如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8. 信用证上若规定货物的单价并允许分批装运的,分批装运数量和所支取货款应与信用证总数量和总金额为同一比例。
9. 唛头、号码(Case Number)、货名、装运日期、起运地等应与提单或其他单据相符。
10. 如信用证中未特殊规定,发票上不得列入仓租、佣金、电报等额外费用,亦不得列入其他与货物无关的费用。
11. 发票上必须记载出票条款、合同号码及发票日期,份数必须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如是影印件或复写件,其中一份必须注明“正本”字样。
12. 如经过修改更正,应由出票人签章。 (本解析由安宝蓝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