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关系很好,形影不离。某日两人共同驾驶一辆摩托车外出兜风,在一个山路的转弯处撞到了行人丙,造成丙右胳膊骨折,花去医疗费几千元。但是,由-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民法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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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解析]甲和乙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并实际致人损害,而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该案例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由于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则应当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甲或乙中的一人能够证明自己当时不可能在开车,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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