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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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参考答案A,B,D
解析: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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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A.在尚友公司自行管理财产与营业事务时,由其自己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B.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法定的债权分类,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
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D.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A.汇票可以质押,当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债权人时质押生效
B.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即已破产,出票人仍须承担付款责任
C.汇票的出票人既可以是银行、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
D.如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该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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