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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1
一场始料不及的百年大旱,暴露了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种种问题。当前,水污染事件数量日益增多、频率逐渐加快、影响愈加严重。保护水资源,关乎民生,刻不容缓。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和提案。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在中国某些城市也有过成功的案例,然而始终没有“确立”过。
记者了解到,目前法院受理的水资源民事案件大多属于个人因水污染而遭受损失的案件,而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水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这反映我国亟待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强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诉讼制度,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10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益诉讼面临程序瓶颈。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而许多水资源污染没有直接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因而不能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入诉讼渠道。
“虽然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两起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程序法律依据不足。”刘贵祥认为。同时,污染损害鉴定等配套机制不健全,举证难等问题严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刘贵祥告诉记者,由于水污染经常面临技术性问题,如污染源的属性、损害发生及其程度、致病机理、环境资源的价值和可恢复性等,需要由专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予以确定,而且因水的流动性强,当事人如果不及时申请鉴定、保全证据,事后往往难以举证。
资料2
往年,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都要准备好几份提案,但是2009年“两会”,他只专心致志地提了一份提案。这份提案关注的,就是环境公益诉讼。
早在美国留学的时候,万鄂湘就参加了一个有关环境保护的学生公益诉讼团体,主要是免费为水污染、森林砍伐等案件提起诉讼,做免费的法律咨询。从那时起,万鄂湘就一直有一个理想,就是把环境公益诉讼的理念和机制带回中国。
虽然时机一直不成熟,但是万鄂湘从来没有放弃这个想法。2008年5月,他还专门到污染比较严重的几个湖区及河流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最使我感到有压力的,也感觉到想要做点工作的,就是有一次去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市委书记李军跟我说,他现在最头疼的事情就是贵阳人快没有干净的水喝了,而当地的重要饮用水水源‘两湖一库’贵阳市只能管半边,另外半边的区、县照样往里面灌脏水,行政手段都用尽了,想尝试能不能在司法方面起到一些作用,让贵阳市的饮水安全有保证。”
李军的想法与万鄂湘不谋而合,这也正是万鄂湘一直在关注的。“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很大的一个不同就是可以跨区域管辖”,万鄂湘表示,要在我国尽快建立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这当中涉及的问题会有很多,我们要一步一步来探索。”
首先,必须修改《民事诉讼法》,因为要解决谁来代表原告起诉的问题。还要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国际上一般都是被告来举证,证明自己在环境污染过程中没有责任。还有交费问题、管辖问题等等,应该是一套制度,都跟现有的《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不太一样。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这种制度。
“大家的环境意识、公益意识增强后,不仅仅是检察院、环保部门以及环保社会团体,还有大专院校等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把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一个主旨来积极推动。”
资料3
环境公益诉讼为何难?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村的村民有着切身体会。海珠河网纵横,一脉河水从土华村边绕过,汇入珠江南流人海。土华村村民世世代代靠河为生,在清澈的河水中捕鱼、游泳、洗衣。然而,这样的场景一去不复返了。自2007年以来,一位名叫陈忠明的广西人在土华村开办了一家洗水厂,在既无工商营业执照,也没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漂洗等业务。在漂洗作业中使用的洗衣粉、酵素粉、草酸等洗涤剂,混同服装中的燃料,未经污水处理直接排入该村的公共水域。没多久,清澈的河水变得又黑又臭。愤怒的村民开始了维权之旅,多次前往工商和环保部门寻求支援,但职能部门的罚款并没有斩草除根,缴纳足额罚款之后洗水厂又开始排污。有些村民想将洗水厂老板告上法庭,但如果提起公益诉讼,由于公民个人起诉资格不足,法院很难立案。若提起民事诉讼,高昂的诉讼成本又会让他们望而却步,因为即使胜诉,法院通常也只是判决被告返还屈指可数的环境补偿金,而原告却要因此支付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从经济学上讲,这种“公地悲剧”会造成一种“内部不经济”。一位专业人士用“四难”“四诉”概括了目前环境维权的艰难现状——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没人诉、不愿诉、不敢诉、不会诉。
资料4
环境公益诉讼在近几年来日益成为社会热点,然而,在云南省昆明市却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成立已~年多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法庭至今未受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据昆明中院环保审判庭负责人袁学红介绍,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严惩污染环境的黑手,昆明市中院在2008年年底阳宗海恶性污染事件发生后临危受命,在公众和舆论的关注下,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成为中国继贵阳、无锡之后的又一个环保法庭。环保法庭成立,对涉及环保的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实行“四审合一”的新模式,并开门受理公益诉讼。但出人意料的是环保法庭成立后,至今受理并审理了涉及环境保护的上诉案件17件,其中行政案件3件、刑事案件7件、民事案件7件。而真正意义上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至今尚无一件。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因目前我国立法空白,公益诉讼还处在理论研讨和探索阶段,要打环境公益官司,原告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庞大的诉讼成本问题。
昆明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永军告诉记者,昆明市环保局就已经遇到了这种情况。前不久,在准备一起案件诉讼时,昆明市环保局拟委托一家鉴定机构鉴定被污染区域地下水的水文走向。这家机构派人实地考察后,很快做出了方案,但没想到报价竟达33万元。“除正常办公经费外,环保局很少有其他经费,根本不可能拿出这么多钱来垫支。”张永军说。最后,昆明市环保局为打官司东拼西凑,筹集了10多万元垫付。此案也将成为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张永军说,现在打一个环境公益官司,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为诉讼耗费的其他人工费等,加起来得准备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要让原告来承担这笔庞大的开支,可能性太小了。高额的成本,让一些想打环境公益官司的组织或个人望而却步。
资料5
无独有偶,曾经引起社会轰动的江苏首个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两个月来,受理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数也是“零”。“我们支持公益诉讼的初衷,是想改变某些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因为在排污费、地方税源等问题上态度不一致,造成消极执法、处理处罚不根治的问题,并据此确立了诉讼原告的主体。”分管该庭的无锡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赵建聪对记者坦言,“我们是想明确一条新路,想通过司法手段,改变传统的依赖行政执法处理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的单一格局,推进环境保护问题的司法保护力度。”那么,如何解释“零诉讼”现象?
“从表面上看,没有人来打官司,似乎是因为公益诉讼观念淡薄,没有人来‘管闲事,,没有人愿意站出来,打一场轰轰烈烈的公益诉讼。但实际上,问题没有这么简单。”赵建聪对记者说。
“相关部门的认识不统一是公益诉讼‘叫好不叫座’的原因之一。”赵建聪透露,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社团组织等都纳入了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但是检察院积极性不够,因为涉及成本问题,在诉讼地位上也有矛盾,如判决驳回了,是抗诉还是上诉?目前最能代表团体的律师界,如律师协会,在公益诉讼主体上也存在涉及成本的问题,此外还涉及怎样获得授权的法律障碍。“在实践中,光操作问题就出现了很多麻烦。”据他透露,在不久前的有关水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上,仅涉及的管辖问题,就有着很多争议。“很多水环境污染都是流域性的,跨越了行政管辖区域的界限,例如太湖的问题,就涉及安徽、浙江、江苏三省,无锡区域的太湖水质问题,涉及了常州、无锡、苏州、湖州等多个地市,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方面都有很多问题。即使打破了行政区划的界限,如在一个流域内通过指定相关海事法院管辖审理,也同样面临着审判力量不足、取证不及时、管辖范围过大的问题。”
据无锡中院环保法庭法官分析,还有一个可能是,企业的排污已经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但污染造成的隐性损害暂时还没有暴露。另外,目前对水环境污染等直接损害自然人的损害程度,还缺乏一些科学的根据。
2007年5月,太湖蓝藻暴发,引发无锡市百万居民饮用水危机。“蓝藻究竟会给个体健康造成什么样的损害?普通公民往往不具备用专业技术和装备检测、举证的能力,目前又没有独立的中介机构和环保组织能够胜任这一工作,这些都给司法认定损害程度和赔偿标准造成了极大难度。”这位法官说。
资料6
面对那些损害整体环境利益的污染者,法律真的能够“药到病除”吗?黄田港村村民倾向于否定的答案。“这样的案子,告到包青天手里才有用!”黄田港村冷老太太,完全不相信打官司能让码头整改。
环境污染案件判决和执行之难,在以往层出不穷的污染事件中,显露无遗。由于制造污染的企业,往往是一个地区重要的经济支柱,法院在审理案件和执行对制造污染企业的判决中,常常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和干扰。法律在GDP面前,常常偃旗息鼓。
福建“屏南绿色之家”会长张长建,最能体会污染官司打起来有多难。屏南是福建一个偏僻的小县城,上世纪90年代,县城里建起一座生产氯酸盐的化工企业,是当地重要的经济来源。化工厂与县城居民为邻,“距离县政府只有1公里”。
当地居民发现,化工厂制造的污染,造成周边植被死亡,当地癌症高发。经过上访、媒体曝光,化工厂污染不但没有减轻,反而继续扩建。后来,污染受害者得到了王灿发教授负责的“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受害者们开始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11月立案,一直拖到2005年才开庭。这么久不开庭的原因,说是找不到鉴定机构来做污染鉴定。”张长建是受害者之一,本来,因为得到专业律师的法律援助,受害者们对走法律途径充满了信心,但立案后石沉大海的局面,让他们受到了严重的打击。
法院一审判决工厂停止侵害,赔偿受害者24万多元。受害者们对判决不满,认为“停止侵害”这样的要求太过空洞,没有执行力,向福建高院上诉,高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污染没有停止,他们马上还要扩建第三期工程。”张长建认为,一场耗时3年的官司,并没有解决化工厂污染问题。打完官司以后,张长建最大的感受是:“怕打官司了,时间太长,精力、财力都耗不起。”
资料7
对于让无关的第三方个人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持明确的反对态度。目前法院每人每年需审理案件二三百起,如果允许个人进行公益诉讼,管“闲事”前来诉讼的人会太多,工作量难以应付。而已经成立了环保法庭的无锡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赵建聪也表示,没有给予个人诉讼主体资格,主要是考虑到可能存在个人滥诉以及当前法院面临的繁重审判压力。
这种情况下,民间环保组织自然成为众望所归。但目前为止,许多民间环保组织并不懂法律,他们还要专门花钱请律师,所以目前民间组织并没有参与太多的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中,没有必要特别强调民间环保组织的介入,更重要的是诉讼主体的身份,如果非利益相关团体和个人拥有了诉讼身份.民间组织自然也就介入了”,自然之友调研部主管张伯驹告诉记者,目前由民间环保组织担任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还没有太多的可行性。仅就自然之友而言,目前,他也不认为他们完全有能力、经验和足够的积累,来实践这一使命。“地方上应该成立更多正规的环保组织,这样就能对地方环保状况有更多的了解和调查,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推动做些准备。”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强调,污染受害者维权时,一定要依法维权,一些受害者长年遭受污染损害得不到解决,于是冲击国家机关,打砸污染工厂,最后反而被抓起来,这时律师为他们做无罪辩护就很困难。
资料8
社团组织能不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过往的答案都是否定的。然而,在以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原告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这一答案被改写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日前召开的2009年环境维权情况通报会上,向社会各界通报了以该会为原告并最终获胜的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与会专家认为,社团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的这两例公益诉讼能够顺利审结,实现了我国社团组织进行公益诉讼的“破冰”。尽管如此,在法律层面上,社团组织在进行公益诉讼时,仍面临身份上的尴尬。《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均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在我国,社团组织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往往遭拒,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不予立案。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这两起诉讼,可谓开创了我国社团组织成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先例。”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对记者介绍说,联合会是由环境保护部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团组织。当前,环保社团成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主体,已引起了有关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他们认为,环境公益案件诉讼主体的成功突破,打破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难题”。
从目前我国现实法律环境来看,短期内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解决社团组织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非常困难。全国律协副秘书长里红在通报会上表示,目前最有效的方法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进行司法解释,明确“一切单位和个人”的起诉权。
资料9
“不开口”仿佛是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一条难以名状的潜规则一一污染方不想开口,受害方不敢开口,这中间自然包含了许多莫衷一是的理由。然而,有一点却是不变的,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双方普遍认为,公益诉讼是建立在算计和被算计的博弈体系下的斗智不斗勇,在繁杂利益纠缠的趋势下,沉默永远是“金”科玉律。
“在中国环境诉讼案中,受害方往往对诉讼有太多顾虑,对诉讼能否获取利益存有怀疑,加上这是一个公共事件,受害人还多少会存有推诿心理。”中国著名公益律师陈岳琴向《新民周刊》记者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当然,造成民众三缄其口的最主要原因还在于,中国的公益诉讼法案还不够完善。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的环境诉讼法案经过多年来的改善,其先进程度已达到了令人咋舌的高度:提出对原告的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并不是必要的,而提出美学上的损害就已足够了。
无独有偶,作为世界环境公益诉讼法案最完善、NGO(非政府组织)体系也最发达的美国和日本,它们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启蒙教育”都诞生于上世纪60年代,而且都是小众的民间团体所掀起的大众“环保”效应后的产物。重窥美、日公益诉讼的启蒙案例,我们应该得出一点,警示和提示:公益诉讼需要振臂疾呼者站出来说话。
如此看来,公益诉讼并不存在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只是我们尚缺勇气。它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在中国是那么紧迫需要,只是它在21世纪头十年的末尾才匆匆走人公众的视野这也值得引起我们深思,“中国公民太缺乏公益诉讼意识,总是以个体行动,犹如一盘散沙,要完善中国公益诉讼体制,推广NG0势在必行。”曾因美国Storm Kin9案亲赴美国哈德逊河考察的陈岳琴说,“相比美、日这些公益诉讼已经高度发达的国家,中国的NG0生存状态实在恶劣,不但无法注册,还容易被人扣‘高帽,,更没有类似美国NG0那样有基金在背后维持运作。我们需要正视公益诉讼发达国家的成功案例,从中吸取经验,逐步完善NG0组织对环境保护的监控职能。”
资料1O
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力量,来打击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国外环境治理中的一个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在国外一些大的环保案例中,我们几乎都能看到公益诉讼的身影。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少得可怜。昆明等一些地方即使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成立了环保法庭,也面临“零公益诉讼”的尴尬。这固然与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公益诉讼社会氛围不浓有关,但也与公益诉讼成本高有关。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一方面有利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另一方面有利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虽然这需要地方政府掏出一笔钱来,
但是,为了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为了子孙后代的长远发展,这笔钱显然花得值。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护环境任务的加重,在我国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呼声,同时也是大势所趋。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与国外相比,我国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群众参与公益诉讼的意识不高,特别是与国外的社会公益组织相比,我国的社会公益组织的经济基础往往比较薄弱,无法承受环境公益诉讼耗费的巨额成本。
如果不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简单地引进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恐怕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也难免遭遇“零诉讼”的尴尬。在这种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就成为必要的补充。
作答要求
(一)认真阅读给定资料,简要回答下面两题。(20分)
1.试指出我国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10分)
要求:概括全面,表述简练,字数在200字左右。
2.“给定资料10”谈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这一问题,请根据你对给定资料的理解,补全“给定资料10”中的画线句子。(10分)
要求:分析合理,语言简练。50字左右。
(二)“给定资料1”中谈到“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水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请依据给定资料,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20分)
要求:分析合理,条理清晰,语言简练。字数在250字左右。
(三)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逐渐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但在具体落实中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请你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就如何推进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一份建议。(20分)
要求:重点突出,可以不考虑格式,所提对策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字数在500字左右。
(四)针对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建立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题,写一篇议论文,谈谈你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看法。(40分)
要求:观点明确,论述深刻,行文流畅,有说服力。字数在1200字左右。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一)答案提示
1.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环境公益诉讼刚刚起步,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相关理论还不成熟。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法仍为空白,现行法律对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不利于民间环保组织参与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为原告举证,举证责任未倒置;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程序法依据不足。
二是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突出表现在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未建立,诉讼成本过高;诉讼举证难、鉴定难;民间正规专业组织少,能力有限。
三是判决执行不力,群众环境维权难度大。地方政府重经济轻环保,对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造成压力;判决内容空洞,缺乏执行力;公民依法维权意识亟待提高。
2.减轻公益诉讼的成本,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提高和调动更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环保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环保公益诉讼的发展。(言之成理即可)
(二)答案提示
首先,对侵害公共利益的水污染事故提起公益诉讼,面临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障碍。目前缺少对水污染公益诉讼的诉权进行规范的专门条款。
其次,水污染具有流域性特点,污染与损害分散在多个行政区域。大量的水污染事故涉及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问题,司法保护的实际操作存在诸多难题。
第三,水污染事故存在着调查取证难度大、不易操作、损害程度认定和评估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目前又缺少能胜任举证责任和鉴定技术的独立中介组织和环保机构,很多水污染直接受害人不愿意也很难诉诸司法程序。
(三)答案提示
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建议
一、将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制定工作纳入人大议程,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进行规范,完善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责任、鉴定以及损害赔偿机制。尽快启动《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建议首先由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对《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司法解释,明确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
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资金预算制度,允许并鼓励各地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渠道,逐步解决目前制约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诉讼成本问题。
三、将促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近期工作纲要,一方面要大力支持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为其提供优惠的政策环境,鼓励一批有实力、有技术的民间环保组织优先发展;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治污纳入政绩考核体系,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
四、在具有深刻影响力的媒体中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扩音器作用,使人们了解环境公益诉讼,敢于并且能够提出公益诉讼,在社会中营造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参考范文
建立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到了集中爆发期,年初的一场大旱,暴露了我国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种种问题,7月份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更是显示了我国当前水污染事件的数量逐渐增多、频率逐渐加快,对人民生产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严重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可以说,当前环境问题的频发已经倒逼环保机制的革新。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及公民自觉来推进环境保护的传统运行机制现如今愈显乏力,亟须新的环保制度的引入。将环境保护纳入司法程序,在我国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在新形势、新阶段,面对新问题的一种科学选择。
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现阶段环境保护新问题、新情况的必然要求。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地域的问题,往往还与其他地域紧密相关,这就需要突破地域限制,各区域建立联动机制。传统的行政手段在治理环境问题时会受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限制,以水污染为例,水污染有随水体流动、跨区域扩散的特点,污染与损害分散在多个行政区域,一个区域职能管辖所属范围内的水域,即使本水域在治理下取得了突出成绩,如果其他流域政府监管不严,治污不力,废水依旧排入河流,随着水体的流动,本区的水域污染问题将不可能得到彻底的解决。这就需要把水污染防治纳入司法程序,采用司法手段进行跨区域的管辖。这是司法手段比行政手段先进之处,也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直接原因。
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要保障。2006年10月,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央正式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不断产生,一些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更使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蓝图遭受重大挑战。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的力量,充分监督污染企业的经营活动,让排污者付出法律代价,从法制上保障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推向深入。
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协调环境问题冲突、提高政府依法治国水平的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允许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社会组织、成员依法维护环境权益打开了一道司法大门,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当前环境事故中出现的群众投诉无门集体上访,甚至冲击国家机关,打砸污染工厂的过激行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确立以及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必将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更加完善,也使政府的各项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任何新事物的出现和成长都不是一帆风顺的。近期在我国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然面临着诉讼主体不明朗、诉讼程序不规范、审判执行不通畅等问题,需要我们在立法、宣传、监管等方面予以解决,但我们相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必将会在我国生根发芽、开花结果,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美好蓝图也必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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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2
“八项规定”即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一是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二是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三是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四是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五是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是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七是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八是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资料3
2013年1月23日,H市某报纸的一条新闻,吸引了众多微博用户的关注。这篇刊登在第三版第二条位置的新闻名为《距国家暗访组来H检查只有98天》,暗访的消息提前三个多月曝光,变成了通知,让网友大呼“这个暗访有水平”。
文中这样写道:“‘现在距离国家暗访组来H检查只有98天了,14个星期,我们要行动起来、紧张起来。’昨日(22日),在创卫专班工作会议上,市委副书记、市‘四城同创’工作指挥部副指挥长张家胜提出,在时间紧迫、任务繁复而艰巨的情况下,各专班小组要重视起来,密集行动起来,将创卫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1月23日下午5点左右,记者看到,该报纸的电子版悄然发生了变化,这条新闻的标题已悄然被马赛克屏蔽。而这又引发了网民围观。下午6点,记者看到该报纸已经删除了这个版面类似报道去年就已经引发争议。2012年5月24日,《南方农村报》报道了广东某县“三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下辖镇街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加大宣传力度、工作力度,掀起“三打”行动工作高潮,迎接省、市组织的暗访组、媒体到县开展明察暗访活动。对此,河南《大河报》评论称,“暗访暗访,讲究的是悄悄地调查访问,如此大张旗鼓地热烈欢迎暗访组,正如网友说的,这不是在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吗?”
记者在网上检索发现,暗访变通知似乎已经成了各地政府的通行做法。在广州市某区的政府网站上,记者就看到了《关于做好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暗访阶段工作的通知》。通知公布于2012年8月10日,针对的是区属各中小学、托幼机构,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平台,提高师生对迎复审工作和健康防病知识的知晓率,努力营造‘全民员、人人参与’的‘迎国检’工作氛围,再掀一次迎复审宣传热潮”。而记者发现,类似的通知在数个省市的政府网站上都能查询到。
既然选择了“暗访”,就应当做到悄无声息,不给下属部门任何针对性的准备。暗访的目的,无非就是想在对方毫无准备的状态下,看到最真实的情况,作出最客观的评价。基层都掐准暗访日期,提前近百天准备,“密集行动起来”应对“暗访”,那么还能看到什么真实的情况?如此“暗访”意义何在?
创建卫生城市,本来是一件好事,可以提高城市品位、优化发展环境、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可是好经却被念歪了。不是老老实实,做好各项工作,以实实在在的成绩迎接检查、通过测评,而是集中精力做表面文章,一切为了应付暗访,还将国家“暗访组”的“暗访日期”在报上堂而皇之公开,实在令公众反感。
资料4
2013年1月20日晚,微博用户“烟云”发布了一条题为《N市和谐学校授牌仪式学生为何成道具》的微博,其中写道:“去年12月,习总书记强调领导出行‘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1月16日,在东兴区富溪乡‘N市和谐学校,授牌仪式上,该校组织学生穿戴整齐,冒着寒风夹道欢迎各级领导……”
该微博还配发了多张现场照片。在照片中,数十名小学生身穿校服,在校门口处分两列站好,鼓着掌夹道欢迎正走进校门的几名领导。截至22日上午,这则微博已被阅读6.3万次转发和评论近500条。有网友在评论中质疑:“你穿棉袄羽绒服,孩子们穿单薄的校服;你们坐公车吹暖气,孩子们却要顶着寒风提前列队等你们。你们没有孩子吗?”
21日早上6点,该事件的当事方N市妇联通过N市新闻办官方微博发出致歉信,表示诚恳接受和感谢网友的监督,并致以深深的歉意。这条微博配发了一份盖有N市妇联公章的书面致歉信。致歉信中写道:
“1月20日,有网友发帖《N市和谐学校授牌仪式学生为何成道具》。作为帖文中的当事者,我们在此诚恳接受和感谢网友的监督,并致以深深的歉意。
1月16日,我们到东兴区富溪乡爱国小学开展慰问活动,参加‘和谐学校,授牌仪式,学校组织学生夹道欢迎,我们却没能制止,违背了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为此,我们感到深深自责。通过此事,我们将深刻反省,总结教训,严于律己,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对该微博的评论中,多名网友对N市妇联的态度表示肯定,“看上去态度确实是诚恳端正的”,“认识错误是改正错误的关键。看来,现在政府部门的转变还是很大嘛!能公开认错了,不错!”“能够及时主动地承认错误,赞一个”……
另一当事者学校方面也于21日下午作出回应,对此事进行检讨和道歉。该事件的爆料人“烟云”在21日17时58分通过微博公布了N市东兴区爱国小学就组织学生列队欢迎领导一事的检讨书。校方在检讨书中称,组织学生列队欢迎是出于“感激心理”。这份盖有学校公章的检讨书中写道:
“由于多年来市妇联和其他社会慈善单位、爱心人士对我校学生给予了极大的关爱和帮助,出于感激心理,我们组织了部分学生列队欢迎。这一做法违背了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为此,我们深感自责和痛悔,并诚恳接受大家的批评和组织的调查。通过此事,我们将深刻反省,痛定思痛。吸取教训,切实提高认识,转变工作作风,以更加务实的工作感谢大家。”
资料5
一份《关于广州市率先试行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公开的建议》的政协委员提案,把一直以来呼声高而进展小的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再次推向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而最受社会关注的是提案者本人F,一位在职的广州市局级干部。自从公布了“愿做财产申报公开第一人”的宣言后,他就一直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广州“两会”政协会议开幕3天来,关于F和他对官员财产申报公开的提案,被大量网络、微博迅速转载、评论。尽管不少国内知名媒体点评称赞,但有网民也质疑这是一场高调的“个人秀”。有人说他“坏了官场潜规则”,有人说“这个政协副秘书长走到头了,回家卖红薯吧”。
作为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经过数年的艰难摸索,在今年给人以美好的企盼。在广州,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已被纳入广州市委全会100项重点督办工作,作为试点的广州市南沙区将在春节后启动该项工作,当地纪委近期还准备去香港、澳门考察,学习先进经验。
在如此氛围里,公布“愿做财产申报公开第一人”宣言的广州市政协副秘书长F,尽管很多领导很支持他,这个提案也已经立案,下一步将交给党建相关部门来办理,可他为何还是压力重重?面对“坏了官场潜规则”等流言,F甚至抛出“我提出来怕什么,我都58岁了,我就豁出去了”之类的“悲壮”言语。这鲜明的反差,让我们深切地感触到,也许正是有官场潜规则的巨大阻碍,使得民众千呼万唤的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一直在原地徘徊。
对于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的中国而言,很多改革、利益调整,都会遇到前所未有的阻力和障碍,正是因为各个利益集团的纵横交错,各式潜规则的盘根错节,很多改革被迫在潜规则面前低头而停滞不前。
拿收入分配改革来说,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了10年来中国的基尼系数。数据显示,在2008年达到峰值0.491后,我国基尼系数逐年回落,2012年为0.474。国家统计局马局长称,我国基尼系数不算低,这说明了我国加快收入分配改革、缩小收入差距的紧迫性。然而现实是,“千万次”呼唤的收入分配改革早在2004年就开始启动调研,在2010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论述“改革收人分配制度”,这是政府工作报告首提改革收入分配制度。2012年年底,更有消息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争取在去年年底前出台。可是,也是因为既得利益者的大力阻挠,这项涉及重大利益重新调整的改革,还是被搁置起来。成了一块注定最难啃的“硬骨头”。还有多少改革停滞于潜规则面前?正如《人民日报》“深化改革”系列评论里所说的,“容易的都改得差不多了,剩下的全是难啃的‘硬骨头’,不能回避也无法回避。”
改革,就是要“粉碎”那些在官场积淀甚深的“潜规则”甚至是“显规则”,因此,我们热切期望能多一些“坏了潜规则”的官员,逐渐推进最难啃的“硬骨头”的变革。当然,我们更期待“粉碎”那些潜规则的制度,能在顶层设计中体现出改革的力度和刚性,使各项改革更能钳制权力、造福民生。
资料6
2013年1月17日,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原副行长G被曝光称,“在北京有20余套房产,折合人民币近10亿”,其还有另一个使用假名的身份证。G因此被网民称为陕西“房姐”“10亿房姐”。1月19日,G在媒体上公开承认自己有两个身份证。
时下,户籍制度和机制应是存在缺陷和问题的,否则,为什么“人一有钱”就可以搞多个户口?“房姐”多户口并不是孤例,此前同样与房子有关的郑州“房妹”,其全家数Vl人人均有两个户口;原安徽省凤阳县公安局局长T竟然利用职权为自己伪造身份证,以方便“拿回扣”和隐匿财产;已经落马的不少贪官中,多户口者同样为数不少,如某位被称为“职级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女贪官,拥有12个身份证、15个户口本。
官员双户口案件的多发表明,官员通过虚假的双户口隐匿巨额财产,早已不是传说。双户口之于腐败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只需通过关系人造一个虚假的户口,就可以将来源不明的财产隐匿起来而不被发现,这比一般的“洗钱”手段都要来得直接方便。将来,即便千呼万唤的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能够克服万难推出,只要官员双户口的制度漏洞不封堵,财产公示的监督作用也将轻松被否定。因此,官员双户口不仅是当下反腐工作的突破口,也是将来健全反腐制度必须补上的窟窿。
我国究竟有多少“户多多”?产生“户多多”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公众迫切想知道答案,目前缺少一个官方的权威说法,但其危害不言而喻——破坏了社会起码的公平正义。户口承载着就业、教育、住房、社保等诸多权利,也与金融、财产登记、出入境管理等挂钩。多一个户口,就等于多一个选择,少受一种限制。什么限购、限贷、限制出境,财产申报、一夫一妻、计划生育,等等,对“户多多”来说,形同“牛栏关猫”。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户口漏洞,有可能让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执行大打折扣。
陕西“房姐”事件继续发酵,G以虚假身份在北京买了多套房产,现在随着其虚假身份被注销掉,接下来这么多套房产又该归谁呢?有律师表示,真实的房主是G,那么这些房产应该属于其所有。G承认其假名,公安机关同时也认定G是其假名的真实所有人,户口造假不影响G作为真实的购买人来继承其假名下的所有房产。
公民的财产当然需要得到法律最有力的保护,但对通过双户口隐匿财产的行为,绝不应该纵容默许。很多事情之所以显得怪异,就在于不该严的很严,不该宽容的却很宽容。既然双户口最大的作用就是隐匿财产,那么要打击违法双户口,不仅要对“权权交易”的公安机关严厉问责,同时更要增加通过户口造假隐匿财产的安全风险。
就拿“房姐”在北京的10亿房产而言,她购房所使用的假名,其人本身就是不存在的,随着假户口被注销,购房合同以及房产证书就都没有了法律效力。因此,对于使用虚假双户口购置的房产,相关法律理当视之为无主房产。就算现有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也应该认定当初的购房合同和产权证书无效,退回当初购房成本,并将增量收益罚没充公。违法双户口必须严厉打击,对此仅仅嘴巴上说说、文件上写写是没有用的,关键是必须用严厉的法律规定来增大违法的风险,让那些准备通过双户口隐匿财产的人无法胡作非为。
资料7
浙江省政协委员、浙江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M在2013年1月27 日告诉记者,目前正在该省一些县市进行官员财产公示试点。以该省中部的山区县磐安为例,磐安拟提拔干部任前财产申报的内容有7项,包括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工资以及各类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公积金、稿费收入情况等;房产、私家生活的私家车、个人的存款、单笔数额两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以及各项经营投资收入等;申报人如果有房产、私家车,还要附上各种证件的复印件。这7项内容除了在每个公示人单位公告栏里张贴之外,房产、车辆、2011年的收入投资以及收益四部分的情况还要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网民和民众的监督。
结合目前的“房叔”“房妹”事件,该省政协委员、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一位教授对记者说,户籍管理是重大问题,“应将房产署名、购买时间、面积、价格等信息进行登记后全国联网,并实行强力的举报制度以及完善的举报奖励机制。”
网友们普遍认为,户籍管理上的腐败和漏洞如今成为一部分腐败官员隐匿非法收入的保护伞。因此,有专家提出应以房产信息公开化作为官员财产的突破口,多数民众也对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寄予反腐厚望。
该省政协委员、浙江社会科学院院长C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并不难,更重要的是申报内容的真实性与问责制的落实。
“无论是申报或公示都不是难事,问题是后面谁去监督、评估、核实、问责。”C告诉记者。据他了解,他所认识的一些部门的领导,对财产申报公示并不抵触,而且都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因为现在这些官员就已经在按照纪委的要求,每年向纪委报告包括个人财产在内的各类个人事项,无非是没有公示而已。“公示是接受社会监督,”C认为,“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关键是,如果申报不实,或者社会对官员申报的财产有疑问怎么办?谁来监督审核?谁来回应?谁来问责?如何问责?”他认为,只有把这些问题都理清楚了,而且在党纪国法上都有了相应的规定,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才不会流于形式。
资料8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报告提出的“三清”目标,既是建设廉洁政治的重要内容和必由之路,更是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的战略性目标任务。我们必须立足自身文化和国情的特殊性,以现代化的理念、方法和手段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努力实现“三清”目标。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他当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党同志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我们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绝不是一句空话。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绝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作答要求
(一)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各地在改进工作作风方面都作出了积极响应,但在工作作风方面仍存在着诸如“舌尖上的浪费”等问题,请概括“给定资料1~4”中所反映的各地在工作作风方面依旧存在的问题。(10分)
要求:全面、准确、简明。不超过150字。
(二)“给定资料5”中提到:“容易的都改得差不多了,剩下的全是难啃的‘硬骨头’不能回避也无法回避。”请结合“给定资料”,谈谈你对这句话的理解。(15分)
要求:全面、简明。不超过250字。
(三)“给定资料3”中,H市某报纸刊登《距国家暗访组来H检查只有98天》一文引发了广泛的批评议论。假如你是该市相关工作组的工作人员,你工作组为了减轻此次事件的影响,要发表一封公开信,请你结合“给定资料”内容,草拟这封公开信的主要内容,不必拘泥于格式。“给定资料4”中关于N市学生在寒风中列队欢迎领导慰问的事件,妇联的致歉信和校方的检讨书都得到了一部分网友的认可,你可从其中的应对方法中吸取一些经验。(20分)
要求:(1)内容具体,切合主题;
(2)表述通畅,逻辑清楚;
(3)态度诚恳,认识深刻;
(4)不超过400字。
(四)假设你是一名纪检部门的基层工作人员,请你根据“给定资料5~7”,撰写一篇报告,介绍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的现状和问题,供部门领导及其他同事参阅。(20分)
要求:(1)内容具体,联系实际;
(2)通俗易懂,表达简明;
(3)总字数400 500字。
(五)“给定资料8”中提到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请你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题,写一篇文章。(35分)
要求:(1)自选角度,立意明确,有思想性;
(2)联系实际,不拘泥于“给定资料”;
(3)内容充实,语言畅达;
(4)800 1000字。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