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某小区范围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县政府组建的某小区改造工程指-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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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决定对某小区范围内房屋实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县政府组建的某小区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工程指挥部)。签约期限为45天,搬迁期限为30日,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附件为《征收补偿方案》,上述内容在当地报纸上刊载公布。 孙某位于某小区的房屋被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测量房屋为120平方米,以此时的市场房价计算,确定补偿30万,孙某经多次协商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孙某没来得及搬迁,改造工程指挥部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受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的某建筑公司,将涉案房屋直接强制拆除,未保全屋内物品,未登记记录。对孙某房屋物品造成了损失,孙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被拆除房屋损失50万,屋内财物损失5万元,过渡期间租房补贴2万元。
材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8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25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26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27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29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问题】
1.《房屋征收决定》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2.王某对强制拆除不服提起诉讼,被告应当如何确定?
3.指挥部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中的协议是什么性质?
5.本案就室内物品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6.对于王某提出的房屋价格的赔偿数额,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1、《房屋征收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房屋征收决定》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不能反复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
2、被告为县政府。改造工程指挥部系由县政府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临时机构,故县区政府应当作为被告。
3、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28 条第1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指挥部无权强制执行。
4、属于行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征用农村土地或房屋时,就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和支付期限等问题和被征收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行政协议。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故,室内物品损失一般应当由原告王某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因被告原则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6、不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故王某要求赔偿房屋损失50万元不应予以支持,其房屋损失应当按房屋拆除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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