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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乙丙二人涉嫌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二人只对抢劫认罪认罚,对故意伤害罪不认罪认罚,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本案系甲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其母亲提出的赔偿丧葬费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但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失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146 条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文件、学籍卡、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审查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是否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且证明被告人已满十二周岁、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或者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本案中,尽管乙叔叔的证言需要其他证据才能采信,出生证明、毕业纪念册上乙的年龄存疑,但是,证明乙已满 18 周岁的证据不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应认定乙是未成年人。
4、符合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认定乙、丙构成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罪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乙、丙击打甲的犯罪指控无法得到证实,而且,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甲可能是在二人离开公园后因为其他原因死亡。本案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乙、丙构成故意伤害 (致人死亡)罪。
5、第一审法院认定乙的年龄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第二审法院认为乙犯罪时已满 17 岁未满18岁,可以对抢劫罪做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