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三(16周岁),李四(19周岁)殴打王五并致王五重伤一案,经W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4年3月1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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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案情】
黄三(16周岁),李四(19周岁)殴打王五并致王五重伤一案,经W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4年3月1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26日,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黄三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黄三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住在黄叔家,他认为自己给黄叔添了不少麻烦,而且黄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钱,因此没有委托律师。鉴于此,W市检察院便指定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陈龙律师为其辩护。审查起诉过程中,陈龙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以保守案情为由拒绝。4月18日,该案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W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5月17日开庭审理,并于5月16日向辩护律师发出开庭通知。陈龙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自己要给众合上课且未能得到起诉书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一名律师张龙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到5月27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张龙律师在激烈辩论时,审判长突然直接站起来朝张龙律师大吼“你给我闭嘴”,此时张龙律师拍案而起且出言不逊,怒斥法官说“你给我等着,你这个法盲”,最后审判长责令法警将张龙律师强行带出法庭。5月29日,法院判决黄三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执行。
【问题】
1.人民检察院为黄三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人民检察院于3月26日告知黄三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缺陷?
3.人民检察院能否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
4.人民法院5月16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5.陈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吗?对审判长随意侵犯律师诉讼权利怎么救济?

参考答案暂无
解析:1.W市检察院为黄三直接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不正确。
因为本案中黄三16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人民检察院直接指定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陈龙律师为其辩护不妥,而是应当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能直接指派律师。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釆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案于3月16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26日,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黄三委托辩护人辩护,从收到案件材料到通知法律援助相隔10天时间,超出了法律规定的3天时间,构成程序上的违法。
3.检察院不能拒绝辩护人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因为《刑事诉讼法》第40条和《高检规则》第47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査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4.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因为本案5月17日开庭,5月16日才向辩护律师发出开庭通知,仅提前1日通知,系属程序违法。
5.(1)陈龙律师无权拒绝辩护,理由是依据《律师法》第32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本案中,陈龙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自己要给众合上课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不正确,不符合法律规定。
(2)对审判长随意侵犯律师诉讼权利的救济方式: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41、44条,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该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办案机关应当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律师投诉,并公开联系方式。办案机关应当对律师的投诉及时调查,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立即纠正,及时答复律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所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协助。同时,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负有监督义务。因此,张龙律师可以向开庭审理的W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上级省高级人民法院、W市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反映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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