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F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在本题中,F公司对E公司伙同D公司财务人员李某伪造签章取得票据的行为知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G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因为G公司的前手F公司实质上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形式上享有票据权利,G公司符合善意取得的(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价、符合票据转让方式),G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4.G公司不能向C公司追索。
因为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