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列明了八种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而不被认定为 “执行合伙事务” 的行为,这通常被称为( )。-考呗网题库移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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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安全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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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
解析:《合伙企业法》列明了八种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而不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这通常被称为“安全港条款”(A)。
【拓展】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该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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