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演出经纪人《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考点精华:民法典人格权编要点

考点名称:民法典人格权编要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编 人格权(第九百八十九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一、所属科目 & 分值预估

  • 科目:《思想政治与法律基础》
  • 常考题型:单选 / 多选 / 判断
  • 分值:约 3–6 分(高频考点,常与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结合命题)
  • 命题特点:按「权利名称—权利内容—侵害方式—责任承担」四要素设题,偏好考条文中的数字与限定条件

二、核心内容(必背)

(一)一般规定(第989—1001条)

1. 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第989条)。

2. 人格权范围: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990条)。

3. 不得放弃转让继承: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第992条)。

4. 许可使用: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第993条)。

5.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请求(第994条)。

6. 不适用诉讼时效: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995条)。

7. 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996条)。

8. 人格权禁令: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第997条)。

9. 合理使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第999条)。

(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第1002—1011条)

1.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1002—1004条)。

2. 法定救助义务: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第1005条)。

3. 人体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第1006条)。

4. 禁止买卖: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第1007条)。

5. 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010条)。

(三)姓名权、名称权(第1012—1017条)

1.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第1012条、第1013条)。

2.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1014条)。

3.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1017条)。

(四)肖像权(第1018—1023条)

1. 肖像的定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第1018条)。

2. 禁止行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19条)。

3. 合理使用: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为实施新闻报道,为依法履行职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第1020条)。

4. 解释规则:对肖像许可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第1021条)。

5. 声音保护: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1023条)。

(五)名誉权、荣誉权(第1024—1031条)

1. 名誉的定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第1024条)。

2. 舆论监督的边界: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三种情形除外(第1025条)。

3. 更正删除权: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第1028条)。

4. 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第1031条)。

(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1032—1039条)

1. 隐私的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032条)。

2. 禁止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不得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私密活动、拍摄窥视身体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第1033条)。

3. 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第1034条)。

4. 处理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需符合征得同意、公开处理规则、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等条件(第1035条)。

5. 信息安全: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第1038条)。

三、必背考点清单

1. 人格权编共 51 条,条文范围是第989条至第1039条,分为一般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六章。

2.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这是人格权与财产权最本质的区别。

3.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4. 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时,选择违约责任不影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5. 死者人格利益受侵害时的请求权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无配偶子女且父母已故的,由其他近亲属行使。

6. 肖像权侵权的三种典型方式:丑化、污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

7. 肖像许可使用条款有争议时,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8. 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规定。

9. 名誉权侵权的两种典型方式:侮辱、诽谤。

10. 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名誉的免责规则与三种例外情形。

11. 隐私的核心要素:私人生活安宁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12. 处理个人信息三原则:合法、正当、必要,不得过度处理。

13. 个人信息的核心判断标准是「可识别性」,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

14.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中知悉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1039条)。

四、易混区分(考试挖坑点)

  • 易混点 1:人格权请求权 vs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 正确结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这是本编最常考的时效区分点。
  • 易混点 2:姓名权 vs 名称权
  • 正确结论:姓名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名称权的权利主体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姓名权保护。
  • 易混点 3:肖像权 vs 声音保护
  • 正确结论:声音不是肖像,但法律明确规定「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属于参照而非直接适用。
  • 易混点 4:隐私权 vs 个人信息保护
  • 正确结论: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个人信息以「可识别性」为核心,隐私以「私人生活安宁与不愿为他人知晓」为核心。
  • 易混点 5:名誉 vs 荣誉
  • 正确结论:名誉是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人人享有;荣誉是特定主体依法获得的荣誉称号,二者保护路径不同。
  • 易混点 6:合理使用 vs 侵权
  • 正确结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可以合理使用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但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仍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速记口诀(一句话)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停止侵害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声音参照肖像保护,私密信息归隐私。”


六、典型例题(1 道)

题目: 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规定,下列关于人格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人格权可以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

B. 请求行为人赔礼道歉的请求权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C. 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等不再受法律保护

D.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答案: D

解析: A 错——第992条明确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许可使用不等于转让;B 错——第995条规定赔礼道歉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C 错——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死者人格利益仍受保护;D 对——与第993条原文一致。本题属于「绝对化表述陷阱」,A、C 两项分别用了「可以转让」「不再受保护」这类绝对化说法。

七、考点问答(3 问 3 答)

Q1: 人格权受到侵害,哪些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A1: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995条)。

Q2: 因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A2: 可以。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996条)。

Q3: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A3: 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需符合征得同意、公开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等条件(第10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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