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注册会计师审计第五章重点讲义六(最新发布)
时间:2019-10-2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第五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本章属于非重点内容,在考试时有时以客观题形式考查,极少情况下出现简答题,所占分数较少。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准备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为您提供整理本章的考试复习资料,并祝考试顺利! (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连带责任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2.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4.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6.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六)关于过失责任和过失指引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1.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2.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3.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4.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5.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6.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7.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8.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9.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10.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领取时间汇总 09年注册会计师网络辅导推出两套课程 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 中注协: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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