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第七章第六节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时间:2018-07-1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源泉扣缴适用非居民企业 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应税所得: 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适用的税率: (1)对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该机构、场所取得境内、境外所得要按25%的税率缴税(不适用源泉扣缴) (2)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则按10%缴税。 同时规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所得部分也要按10%缴税 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款项时,从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