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第七章第七节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时间:2018-07-1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 (一)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问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合理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三)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