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及例题(最新发布)(2)
时间:2021-03-2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当应予以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的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低。具体调整方法在合同中约定。
4.物价变化类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根据进度付款、竣工付款和最终结清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具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四)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的计价原则 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下,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应当规定的计价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此外,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2.质量争议工程的竣工结算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 (1)已经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3.竣工结算款的支付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 (2)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4.支付竣工结算款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五)质量保证金与保修费用的处理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保证金的预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