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及例题(最新发布)(3)
时间:2021-03-2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指标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计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保证金的使用 在缺陷责任期内: 1)由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缺陷,应当由承包人负责修理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发包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经济责任。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规定的保修范围,承包人不承担经济责任。 3.保证金的返还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核实无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例题】 背景: 某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某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总包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2年,第1年已完成2600万元,第2年应完成2200万元。承包合同规定: (1)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当年合同价25%的工程预付款。 (2)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扣留,竣工前全部扣清;主要材料及设备费占工程款的比重按62.5%考虑。 (3)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3%,经双方协商,业主从每月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承包商。 (4)业主按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每月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但当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少于计划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0%及以上时,业主可按5%的比例扣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工程款退还给承包商。 (5)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6)由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其费用。 经业主的工程师代表签认的承包商在第2年各月计划和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以及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设备价值如表6-2所示。
【问题】 1.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2.工程预付款从几月份开始起扣? 3.1月至6月以及其他各月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是多少? 4.竣工结算时,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是多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