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17日 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第 15 期)

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17日 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第 15 期)

试题来源经济法 · 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官方考试大纲
所属考试中级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
对应大纲《202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经济法》
所属章节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覆盖知识点内部转让与对外转让;优先购买权与答复期限;强制执行股权;未届期出资转让责任;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试题分值单项选择题 2 分 × 2、多项选择题 2 分 × 1、判断题 1 分 × 1、简答题 3 分 × 1,合计 10 分
难度基础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 十日 B. 十五日 C. 二十日 D. 三十日

2.【单项选择题】(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时点是( )。

A.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 B. 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 C. 记载于股东名册时 D. 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

3.【多项选择题】(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事项应当包括( )。

A. 转让的数量 B. 转让的价格 C. 支付方式 D. 支付期限

4.【判断题】(1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

A. 正确 B. 错误

5.【简答题】(3 分)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股东为乙、丙、丁三人,出资比例分别为 50%、30%、20%,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特别约定。2026 年 5 月,乙拟将其持有的 20% 股权以 3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股东以外的戊,并于 5 月 8 日将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书面通知丙、丁。丙于 5 月 20 日书面答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丁于 6 月 20 日才书面答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 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乙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是否须经丙、丁过半数同意?请说明理由。(2)丁的答复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3)若丙、丁均在法定期限内有效行使优先购买权且协商不成,应如何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答案与解析

1. 答案:C
解析:考查强制执行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故选 C。
2. 答案:C
解析:考查受让人取得股东权利的时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故选 C。
3. 答案:ABCD
解析:考查对外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故选 ABCD。
4. 答案:A
解析:考查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故本题正确。
5. 答案:(1)不须经丙、丁过半数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只需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已取消「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求。(2)丁的答复无效(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丁于 5 月 8 日接到通知,至 6 月 20 日才答复,已超过三十日,故视为放弃。(3)丙在法定期限内有效行使优先购买权,丁已视为放弃,故由丙就拟转让的 20% 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若丙、丁均在法定期限内有效行使且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丙 30%、丁 20%,即 3∶2)确定购买比例。
解析: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通知、优先购买权与答复期限。要点:① 指出不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援引第八十四条说明现行规则(1 分);② 认定丁超过三十日答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1 分);③ 说明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并结合本案比例得出结论(1 分)。评分要点:规则说明 1 分、期限认定 1 分、比例确定 1 分。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展开,覆盖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自由与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外转让的书面通知事项(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与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三十日不答复视为放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比例确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时的二十日期间、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行使股东权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补充责任与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的连带责任、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三种情形与六十日、九十日期间,以及股东资格的继承,并通过一道简答题考查对外转让程序、答复期限与优先购买权比例的确定。

相关知识点详见 →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依据: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http://kzp.mof.gov.cn/
说明:2026 年度中级资格考试于 2026 年 9 月 5—6 日举行(共 2 批次);《中级会计实务》150 分钟、《经济法》120 分钟、《财务管理》120 分钟。取得会计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者,报考中级可免试《财务管理》(申请期 2026-05-12 至 06-25)。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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