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18日 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第 16 期)
| 试题来源 | 经济法 · 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官方考试大纲 |
|---|---|
| 所属考试 | 中级会计师 |
| 所属科目 | 经济法 |
| 对应大纲 | 《202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经济法》 |
| 所属章节 | 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
| 覆盖知识点 | 发起人人数与住所;发起人协议与章程制订;注册资本口径;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股款缴纳;创立大会;发起人责任 |
| 试题分值 | 单项选择题 2 分 × 2、多项选择题 2 分 × 1、判断题 1 分 × 1、简答题 3 分 × 1,合计 10 分 |
| 难度 | 基础 |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应当为( )。
A. 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B. 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C. 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 D. 五十人以下
2.【单项选择题】(2 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 )。
A. 百分之二十 B. 百分之二十五 C. 百分之三十五 D. 百分之五十
3.【多项选择题】(2 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B. 公司章程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 C.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D.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4.【判断题】(1 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有住所。( )
A. 正确 B. 错误
5.【简答题】(3 分)某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注册资本 8000 万元,发起人 5 人,均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其中发起人认购 2000 万元,其余 6000 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章程由拟任董事会拟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商定在公司成立后 2 年内缴足其认购的股款。 要求:逐项指出上述设立方案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与解析
解析:考查发起人人数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故选 B。
解析:考查募集设立的认购下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选 C。
解析:考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基本规则。依据第九十三条,发起人承担筹办事务并应签订发起人协议,A 正确;依据第九十四条,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订,B 正确;依据第九十五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C 正确;依据第九十八条,发起人应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D 正确,故选 ABCD。
解析:考查发起人的住所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故不能全部在境外有住所,本题错误。
解析:考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规定。要点:① 判断发起人人数与住所合法(0.5 分);② 指出 25% 低于 35% 的法定下限(1 分);③ 指出章程应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创立大会只通过章程(0.75 分);④ 指出应在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0.75 分)。评分要点:每项判断与理由各占一半分值。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规定」展开,覆盖发起人人数(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与半数以上境内有住所的要求、发起人协议与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订、注册资本为已发行股份股本总额且缴足前不得募股、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的区别及 35% 的认购下限、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的实缴要求、创立大会的组成与职权、发起人的连带责任,并通过一道简答题考查对不合规设立方案的识别与说理。
相关知识点详见 →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规定
依据: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http://kzp.mof.gov.cn/
说明:2026 年度中级资格考试于 2026 年 9 月 5—6 日举行(共 2 批次);《中级会计实务》150 分钟、《经济法》120 分钟、《财务管理》120 分钟。取得会计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者,报考中级可免试《财务管理》(申请期 2026-05-12 至 06-25)。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