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25日 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第 22 期)

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25日 中级会计(中级·经济法)(第 22 期)

试题来源经济法 · 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官方考试大纲
所属考试中级会计师
所属科目经济法
对应大纲《202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经济法》
所属章节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覆盖知识点股东诉讼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
试题分值单项选择题 2 分 × 2、多项选择题 2 分 × 1、判断题 1 分 × 1、简答题 3 分 × 1,合计 10 分
难度中等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具备的持股条件是( )。

A. 单独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 B.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 C.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 D. 无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

2.【单项选择题】(2 分)公司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拟提起代表诉讼,其应当书面请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 监事会 B. 董事会 C. 股东会 D. 职工代表大会

3.【多项选择题】(2 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有( )。

A. 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B. 董事会自收到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C.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D. 股东认为提起诉讼的胜诉可能性较大

4.【判断题】(1 分)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胜诉所得利益归提起诉讼的股东所有。

A. 正确 B. 错误

5.【简答题】(3 分)乙公司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26 年 3 月,乙公司董事王某未经股东会同意,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向自己控制的丙公司采购原材料,致使乙公司损失 800 万元。甲公司股东赵某(持股 12%)于 2026 年 4 月 1 日书面请求乙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于 4 月 8 日书面答复拒绝起诉。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可否就王某的行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当以谁的名义提起、请求对象是谁?(2)监事会拒绝起诉后,赵某是否可以径行起诉?胜诉利益归谁?(3)若王某的行为同时损害了赵某作为甲公司股东的利益,赵某可否直接起诉王某?是否须履行前置程序?

答案与解析

1.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须<strong>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strong>,故 B 正确。A、C 的比例或期限与法条不符;D 是<strong>有限责任公司</strong>股东的情形,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2. 答案: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监事有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strong>董事会</strong>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 B 正确。A 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时的请求对象;C、D 不属于法定的前置请求机关。
3. 答案:ABC
解析: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三种情形并列,A、B、C 正确。D 不是法定豁免情形,故错误。
4. 答案:B
解析: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strong>为公司利益</strong>、针对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股东只是<strong>以自己的名义</strong>代为行使公司的诉权,胜诉利益应当<strong>归公司</strong>所有,故题干错误。胜诉利益归股东自己的是<strong>股东直接诉讼</strong>。
5. 答案:(1)可以提起。王某作为乙公司董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strong>全资子公司</strong>,赵某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提起<strong>双重代表诉讼</strong>:<strong>以自己的名义</strong>提起,请求对象为<strong>乙公司的监事会</strong>(或董事会)。赵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strong>不受</strong>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 (2)可以径行起诉。监事会已于 4 月 8 日<strong>书面拒绝</strong>提起诉讼,属于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赵某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strong>以自己的名义直接</strong>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利益<strong>归乙公司</strong>所有,不归赵某个人。 (3)可以,且<strong>无须</strong>履行前置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strong>股东</strong>利益的,股东可以依照第一百九十条<strong>直接</strong>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置程序是<strong>代表诉讼</strong>的特有要求,直接诉讼不受此限,也不受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限制。
解析:本题考查股东代表诉讼、双重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分。要点:①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违法致子公司损失,母公司股东可提起双重代表诉讼,请求对象为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1 分);② 监事会书面拒绝起诉,属于前置程序豁免情形,股东可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胜诉利益归公司(1 分);③ 损害股东个人利益的,适用直接诉讼,无须前置程序(1 分)。常见错误:把双重代表诉讼扩张到控股子公司;认为拒绝起诉后仍须再等 30 日;把胜诉利益判归股东个人;对直接诉讼也要求先请求监事会。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股东诉讼的规定」展开,覆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持股条件(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 1% 以上)、前置程序的请求对象(监事违法找董事会、董高违法找监事会)、三种并列的豁免情形(拒绝起诉、30 日内未起诉、情况紧急)、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公司、双重代表诉讼限于全资子公司,以及股东直接诉讼无须前置程序、不受持股限制的区分。

相关知识点详见 → 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公司法律制度 · 股东诉讼的规定

依据: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 http://kzp.mof.gov.cn/
说明:2026 年度中级资格考试于 2026 年 9 月 5—6 日举行(共 2 批次);《中级会计实务》150 分钟、《经济法》120 分钟、《财务管理》120 分钟。取得会计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者,报考中级可免试《财务管理》(申请期 2026-05-12 至 06-25)。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