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28日 证券从业(统考·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 21 期)
| 试题来源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考试大纲 |
|---|---|
| 所属考试 | 证券从业资格 |
| 所属科目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 对应大纲 |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 |
| 所属章节 |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 覆盖知识点 | 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合并分立的债权人保护与债务承继 |
| 试题分值 | 单项选择题 2 分 × 3、多项选择题 3 分 × 1、判断题 1 分 × 1,合计 10 分 |
| 难度 | 中等 |
本期试题(共 5 题)
1.【单项选择题】(2 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合并可以采取的形式是( )。
A.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B. 吸收合并或者控股合并 C. 新设合并或者参股合并 D. 横向合并或者纵向合并
2.【单项选择题】(2 分)公司与其持股 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的,合并方应当( )。
A. 经董事会决议 B. 经监事会决议 C. 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D. 无需任何决议
3.【单项选择题】(2 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分立的,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内通知债权人。
A. 5 日 B. 10 日 C. 15 日 D. 30 日
4.【多项选择题】(3 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债权人保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 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 B. 合并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C.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D. 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判断题】(1 分)公司分立前的债务,一律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比例按份承担。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与解析
解析:考查法定合并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B、C、D 均为经济学或实务分类,不是法定形式。故选 A。
解析:考查简易合并的决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公司与其持股 90% 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依照该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故选 A。
解析:考查分立的通知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10 日是通知期限,30 日是公告期限,D 为典型干扰项。故选 B。
解析:考查合并的程序与债权人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四项均正确,故选 A、B、C、D。
解析:考查分立后债务的承担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定形态是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且只有「与债权人」的书面约定才能改变,分立各方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故题干错误。
本期小结
本期 5 题围绕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定规则展开,覆盖合并的两种法定形式、持股 90% 以上简易合并的董事会决议要求、分立的 10 日通知期限、合并的协议与两表编制及债权人清偿担保请求权、以及分立后债务的连带责任,重点检验期限数字与责任形态的准确记忆。
相关知识点详见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精讲 |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 公司合并、分立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https://www.sac.net.cn/
说明:《证券行业专业人员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大纲(2025)》由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5 年 11 月发布,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科目为《金融市场基础知识》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两科。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