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首发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部分内容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对比的方式进行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主体资格
2.独立性
3.规范运行
4.财务与会计
5.募集资金运用
1.主体资格
主体资格 主板IPO规定 创业板IPO规定
 
 
(1)成立3年以上股份公司(意思一致)
 
 
①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①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①
(2)股权清晰(相同)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控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控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注资已足额缴纳(完全相同)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做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做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③,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5)主业、董高、实控人稳定④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控人没有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控人没有发生变更
 
注:①2012年保代培训创业板内容规定,申请创业板发行并上市的股份公司成立36个月就可以申报,不用等到完整的3个会计年度。
②股权清晰的相关规定
1.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问题
  (1)A《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2002年11月5日,法协字[2002]第115号)
  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a.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b.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控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C.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2)△《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
2.保代培训关于股权清晰的规定
    (1)关于上市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处理
    a.如何计算200人:直接持股加上间接持股合并计算超过的。
    b.合伙企业可以作为1个股东,但不能用合伙企业规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若合伙企业是实控人,则股东人数应统计全部普通合伙人。
 (2)国有和集体资产转让存在瑕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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