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4)
时间:2017-04-2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考点1】劳动关系的建立(P41)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考点2】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P40)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3】未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P41) 1.1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的 (1)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解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3.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释】(1)自用工之日起的第1个月(在合法的缓冲期内),按照正常工资发放;(2)自用工之日起的第2个月至第12个月(共计11个月),每月支付2倍工资;(3)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后,由于劳动者已经得到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需要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考点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44)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