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所属考试 | 注册会计师 |
|---|---|
| 所属科目 | 经济法 |
| 对应大纲 | 《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济法》 |
| 所属章节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 知识点名称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 适用等级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
| 考试分值 | 约 4 分 |
核心内容
- 终止的六种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① 债务已经履行;② 债务相互抵销;③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④ 债权人免除债务;⑤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⑥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该条同时明确: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后合同义务(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这类义务发生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属于「后合同义务」,违反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 从权利的消灭(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典型如担保物权、保证债权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但结算和清理条款依第五百六十七条不因合同终止而失效。
- 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第五百六十二条):协议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两者都基于当事人意思,区别在于解除权是事后合意产生还是事先约定产生。
- 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第五百六十三条):①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③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自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解除的时点(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经确认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独立性(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意味着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的计算与清理等条款在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是主张违约责任的基础。
- 法定抵销(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约定抵销与提存:约定抵销(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提存(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 债权人下落不明;③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提存的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易错点
记忆口诀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4 分。高频角度:第五百五十七条六种终止情形的识别、法定解除五种情形(尤其「迟延履行主要债务须经催告」与「目的落空可直接解除」的区分)、解除权行使期限与解除时点的确定、解除后果中恢复原状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的并存、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独立性、法定抵销的四个要件与不得附条件附期限、提存的情形与风险孳息费用的归属及五年期间。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是( )。
A. 无需催告,可直接解除 B.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C. 须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方可解除 D. 须待迟延履行超过一年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strong>第五百六十三条</strong>规定,当事人一方<strong>迟延履行主要债务</strong>,<strong>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strong>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 B 正确。A 适用于「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strong>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strong>」的情形;C 混淆了解除权的<strong>行使方式</strong>——解除以<strong>通知</strong>为原则,诉讼或者仲裁只是确认或者替代通知的途径;D 无法律依据,解除权行使期限是<strong>自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strong>。
2.【多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B.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C.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D.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strong>第五百七十条</strong>规定,债权人<strong>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strong>、下落不明、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A);提存后<strong>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strong>(B),<strong>孳息归债权人所有</strong>(C),<strong>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strong>;<strong>第五百七十三条</strong>规定,领取提存物的权利<strong>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strong>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D)。四项均正确。
常见问题(QA)
- Q1:合同解除后,为什么还能主张违约金?
- A1:因为<strong>第五百六十七条</strong>明确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strong>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strong>。违约金条款、定金条款、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都属于<strong>结算和清理条款</strong>,其功能是<strong>处理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strong>,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此外<strong>第五百六十六条</strong>第二款还规定,合同因<strong>违约</strong>解除的,<strong>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strong>。两者相互配合:解除使<strong>将来的给付义务</strong>消灭,但<strong>已经发生的违约事实</strong>不因解除而被抹去,责任仍须承担。
- Q2:法定抵销为什么要求「对方的债务已到期」?
- A2:因为抵销的实质是<strong>以自己的债务清偿对方的债务</strong>,是一种<strong>清偿行为</strong>。既然要清偿,就必须具备<strong>清偿的条件</strong>——只有<strong>到期</strong>的债务才需要且可以被清偿。若允许用未到期债务抵销,等于<strong>强制债权人提前接受清偿</strong>,剥夺了其<strong>期限利益</strong>。所以规则是「<strong>主动债权(自己的债务)可以未到期?不——自己的债务须已届清偿期,对方的债权须已到期</strong>」,即<strong>用自己已到期的债务去抵销对方已到期的债权</strong>;同时法律还设置了「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例外(如<strong>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抚恤金、扶养费</strong>等)。
- Q3:提存后为什么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 A3:因为<strong>提存是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strong>的法律拟制。债务人因<strong>债权人方面的原因</strong>(拒收、下落不明等)无法交付,法律为其提供<strong>解脱途径</strong>: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strong>债务即告消灭</strong>。既然债务人已经「交付」,标的物的<strong>占有与支配</strong>就转由债权人(通过提存部门)承受,风险自然随之转移。同理,<strong>孳息归债权人</strong>(收益随所有权)、<strong>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strong>(因其受领障碍导致提存发生)。这套安排体现的是「<strong>谁享有利益、谁承担风险与成本</strong>」的对应关系。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