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精讲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几类主要的典型合同
| 所属考试 | 注册会计师 |
|---|---|
| 所属科目 | 经济法 |
| 对应大纲 | 《202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经济法》 |
| 所属章节 | 第2章 民事法律制度 |
| 知识点名称 | 几类主要的典型合同 |
| 适用等级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6 科) |
| 考试分值 | 约 5 分 |
核心内容
- 典型合同的概念:典型合同又称有名合同,是法律对其名称、内容与规则作出专门规定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分编规定了十九类典型合同: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保证、租赁、融资租赁、保理、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物业服务、行纪、中介、合伙。考试重点集中在买卖、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委托、物业服务几类。
- 买卖合同的定义与有偿性(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最典型的有偿、双务、诺成合同,也是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的基础(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 买卖合同的交付与风险负担(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交付主义」的风险负担规则。注意两个例外:①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风险;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救济(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一条是「根本违约」在买卖中的体现,与「一般质量瑕疵只能要求修理、更换、减价」相区分。
- 分期付款买卖(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要点:五分之一+催告+合理期限,三者缺一不可。
- 所有权保留(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登记对抗主义」,与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不同。
- 赠与合同(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属无偿、单务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任意撤销权),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三个要点:①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条);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七十四条);③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
- 租赁合同(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零五条、第七百零七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零七条)。
- 承租人的两项优先权(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七百三十四条):① 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第七百二十六条)。② 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这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
- 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三十五条至第七百六十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两个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特点:① 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除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外);② 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③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第七百八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八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八百零七条)。
- 委托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第九百三十三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九百三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第九百四十四条)。
易错点
记忆口诀
考试分值
该知识点是《经济法》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则型重点考点,多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和案例分析题出现,预计分值约 5 分。命题集中在:典型合同(有名合同)的类别、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风险负担及两个例外、质量不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拒绝接受或解除、分期付款买卖的五分之一+催告规则、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对抗、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及例外、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与禁止高利放贷、租赁期限二十年上限与六个月书面形式、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优先承租权、融资租赁的三方两合同与瑕疵担保、定作人与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服务拒付物业费。
经典例题
1.【单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A. 十分之一 B. 五分之一 C. 三分之一 D. 二分之一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故 B 正确。
2.【多项选择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B.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C.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D.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解析: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属无偿、单务合同(A);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任意撤销权(B);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C),以及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D),不适用任意撤销。四项均正确。
常见问题(QA)
- Q1: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为什么采「交付主义」而不是「所有权主义」?
- A1:因为交付是占有的转移,谁占有标的物,谁就最有能力控制风险、防止损失扩大。采交付主义有三点好处:一是判断标准客观明确,交付时点通常有签收单、提货单等凭证,避免就「所有权何时转移」产生争议;二是激励占有人尽到保管义务,交付后买受人已能实际支配标的物,由其承担风险更公平;三是与国际货物买卖的通行规则一致,便于跨境交易。需要注意的是,交付主义有两个例外:因买受人原因未按期交付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风险;出卖人按约定未交付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转移。
- Q2:为什么赠与合同给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却又设了例外?
- A2: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赠与人没有取得对价,若强制其履行,等于强迫他人无偿处分财产,与意思自治不符;而且赠与多基于情感或一时意愿,允许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反悔,符合常理。但完全放开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已在公证程序中慎重确认,反悔违背诚信;二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受赠人往往已基于信赖作出安排(如慈善项目已启动),允许撤销会损害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所以法律以「公证」和「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为例外,限制任意撤销权;同时另设法定撤销权(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近亲属、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约定义务),保护赠与人在受赠人背信时的救济。
- Q3: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优先承租权」有什么区别?
- A3:两者发生在不同时点、针对不同事项。优先购买权发生在租赁期间,针对的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买下房屋,从而避免「买卖破租赁」导致自己失去使用场所;它有两个例外: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优先承租权发生在租赁期限届满时,针对的是「续租」,承租人可以以同等条件优先继续承租;这是民法典新增的规定,目的是稳定经营预期、保护长期承租人的投入。简言之:一个是「优先买」,一个是「优先续租」,前者在租期内、后者在租期届满时。
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https://www.cicpa.org.cn/
说明:2026 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 2026 年 8 月 29—30 日(6 科),综合阶段 2026 年 8 月 30 日;准考证打印 2026-08-11 至 08-30;机考。专业阶段单科成绩 5 年内有效,全部科目合格后方可报考综合阶段。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