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从业《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点精华讲义汇总:第七章(5)
时间:2017-11-0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四、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的退出方式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转让可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 1.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主要采用两种委托方式,即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设定股票价格和数量,但没有确定的交易对手方,交易信息将公开显示于交易大盘中。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主办券商向指定对手方发出确认成交的指令。 协议转让主要采用三种成交方式:点击成交、互报成交确认申报和收盘自动匹配成交。 点击成交是完成上述定价委托。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是老股东常用的方式,双方通过约定价格、数量和约定号,统一提交到股转中心,完成交易。收盘自动匹配成交是在每个收盘日15:00将盘中价格相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对手自动撮合。 2.做市转让 做市转让是指做市商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价位和数量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转让方式。 第四节 协议转让出 考纲要求: 1、理解协议转让退出的主要方式和流程 一、协议转让退出概述 本节介绍的协议转让,不同于股票公开发行上市或挂牌后的协议转让,而是特指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非公开协议转让,通常包括并购和回购。并购及回购退出是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退出途径。 并购退出是指股权投资基金向目标公司投资后,其他收购方购买股权投资基金所持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使股权投资基金实现退出。 股权回购是指通常由被投资企业大股东或创始股东、管理层、员工等出资购买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企业股份,从而使股权投资基金实现退出的行为。 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企业效益未达预期或被投资企业无法达到投资协议中的特定条款时,可根据投资协议要求被投资企业股东及其他当事人回购股权,从而实现退出。 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被投资企业股东对企业未来的潜力看好,也可以通过协商主动回购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股权而使股权投资基金实现退出。 二、并购退出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其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类型。内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外部转让是指现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两者的区别在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外部转让需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目前,我国《公司法》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并无特殊规定。 以并购方式实现退出的程序,可分为6个步骤: 1.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协商并达成初步意向。 2.受让方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3.履行必需的法律程序,转让方股权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同时,部分股权并购交易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转让方与受让方谈判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5.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目标公司应当根据所转让股权的数量,注销或变更转让方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相关内容。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三、回购退出 (一)回购退出概述 股权回购通常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控股股东回购,是指被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在回购条件满足时自筹资金回购股权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股权(股份),控股股东回购是股权回购中比较常见的方式: 2.管理层回购(MBO),是指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在回购条件满足时自筹资金回购股权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股权(股份),从而实现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 3.员工收购(EBO),是指目标公司的员工集体出资将股权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股权(股份)收购,从而实现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 (二)回购的一般流程 股权回购的基本运作程序通常由发起、协商、执行和变更登记四部分构成。 1.发起 在发起之前,出让方与受让方对股权回购可行性进行评估,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初步意向,股权回购才会正式发起。 发起人既可以是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是被投资企业股东、管理层。发起人在发起股权回购时,应选择合适时机并提出回购要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