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从业资格《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高频考点:第五章(3)
时间:2018-01-0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2.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用待评估资产的完全重置成本(重置全价)减去其各种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该项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完全重置成本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一项全新状态的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待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全价-综合贬值 或 待评估资产价值=重置全价X综合成新率 综合贬值包括有形损耗(物质的)和无形损耗(技术的)等。 重置成本法的主观因素较大,且历史成本与未来价值并无必然联系,主要作为一种辅助方法。 (二)清算价值法 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假设企业破产或公司解散时,将企业拆分为可出售的几个业务或资产包,并分别估算这些业务或资产包的变现价值,加总后作为企业估值的参考标准。 一般采用清算价值法估值时采用较低的折扣率。对股权投资基金而言,清算很难获得很好的投资回报,企业正常可持续经营情况下,不会采用清算价值法。 第四节 投资协议主要条款 考点1、估值条款和估值调整条款 1、在股权投资实践中,双方一般会在法律文本中列明目标公司的估值,以及估值的前提假设。估值条款是投资协议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2、估值条款通常同时会约定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基金通常以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或者是普通股为投资工具,以目标公司增资方式进行投资。并购基金更多采用普通股工具,以受让目标公司原有股权方式进行投资。实践中,可能存在同时使用多种投资方式的情况。 3、股权投资基金对目标公司的估值主要依据企业当时的经营业绩以及对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由于信息的不确定性,这种估值存在一定的风险。 4、估值调整机制在股权投资基金中也常常被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或者“对赌条款”。估值调整条款既可以条款形式存在于投资协议中,也可以一个专门的协议即估值调整协议形式存在。 5、该机制的触发条件是目标公司的实际业绩未达到事先约定的业绩目标,或发生特定事件(如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前实现IPO、原大股东失去控股地位、高管严重违反约定等)。 6、估值调整机制触发后,由被投资企业创始股东或其他利益方按照协议约定的计算规则向股权投资基金以现金或股权方式提供补偿。 考点2、优先认购权条款 1、优先认购权是指目标公司未来发行新的股份或者可转换债券时,股权投资基金将按其持股比例获得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利。 2、优先认购权使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在未来公司增加发行股份时,保护其股权比例不被稀释。 考点3、第一拒绝权条款和随售权条款 1、第一拒绝权是指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欲对外出售股权时,作为老股东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优先认购权和第一拒绝权是最为常见的股东权利。 3、随售权又称共同出售权,是指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欲对外出售股权时,股权投资基金有权以其持股比例为基础,以同等条件参与该出售交易。 随售权条款通常与第一拒绝权条款同时出现。 考点4、反摊薄条款 1、反摊薄条款也称为反稀释条款,本质上是一种价格保护机制,适用于后轮融资为降价融资时,用于保护前轮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2、通过反摊薄条款进行保护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完全棘轮和加权平均,前者比后者更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 3、适用完全棘轮条款时,前轮投资者过去投入的资金所换取的股权全部按新的最低价格重新计算,增加的部分由创始股东无偿或以象征性的价格向前轮投资者转让。特点在于不考虑下一轮新发行股权的数量,只是简单地对比后轮融资与前轮融资的价格差异。 4、完全棘轮条款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前轮投资者的条款,在股权投资基金实践中,如果谈判优势明显,多数股权投资基金都会要求适用完全棘轮条款。 5、加权平均条款将新增出资额的数量作为反稀释时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既考虑新增出资额的价格,也考虑融资额度。与完全棘轮条款相比,加权平均条款对目标公司和创始股东更为有利,也更容易被各方接受。 考点5、保护性条款和董事会席位条款 1、保护性条款是指股权投资基金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要求目标公司在执行某些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时,需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条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