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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基金从业资格《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高频考点:第八章(2)


2、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入伙,是指基金成立后,新的合伙人投入一定数量的资本,并按照规定比例享受合伙企业的权益,加入合伙企业的行为;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增加出资,是指原有合伙人追加资本并按照追加部分享受新增权益的行为。
3、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4、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退伙、减少出资,是指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的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变现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退出或者部分退出合伙企业的行为。
5、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一般来说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二)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财产份额转让    
1、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不会导致合伙人的增加,也不会破坏原有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因此仅需通知其他合伙人,不必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财产份额,一般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生效,且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对财产份额的转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
1、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指基金的投资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所剩利润,在各合伙人之问进行的分配。
2、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实践中,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可以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如果合伙人经过协商仍未能作出决定的,可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四)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清算退出
1、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继续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清算退出的资产分配顺序上,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五)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
  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增加出资、减少出资、合伙人变更,以及终止清算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注销手续。
考点3、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权益登记
(一)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认缴出资、退出
1、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认缴出资,是指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承诺认缴金额,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缴纳出资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2、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指在基金成立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基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退出后,即不再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二)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份额转让
1、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份额转让规则及流程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
2、一般地,基金份额的转让只涉及出让方、受让方及基金管理人,三方协商同意即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转让手续,无须征得其他基金投资者的同意。
(三)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
  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合同当事人(若有)在基金合同中约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应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清算
1、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清算,是指当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者全部投资项目清算退出,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基金清算事由时,对基金财产进行处理和分配的行为:
2、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清算由清算小组负责。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并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五)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
  不同于公司型及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信托(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无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办理股权投资基金的权益登记(份额登记)事项,也可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但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