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 | 2026年10月18日 中级经济(中级·工商管理专业知识和实务)(第 16 期)
| 试题来源 | 工商管理专业知识和实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官方考试大纲 |
|---|---|
| 所属考试 | 中级经济师 |
| 所属科目 | 工商管理专业知识和实务 |
| 对应大纲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初级、中级)·工商管理专业知识和实务(中级)》 |
| 所属章节 | 第2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
| 覆盖知识点 | 公司财产支配关系的两次分离 |
| 试题分值 | 单项选择题 1 分 × 6、多项选择题 2 分 × 2,合计 10 分 |
| 难度 | 中等 |
本期试题(共 8 题)
1.【单项选择题】(1 分)公司财产支配关系的第一次分离是指( )。
A. 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B.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C.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直接合一 D. 股权与债权的分离
2.【单项选择题】(1 分)公司财产支配关系的第二次分离是指( )。
A.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B. 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C. 股东会与监事会的分离 D. 股权与债权的分离
3.【单项选择题】(1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A. 全部财产 B. 注册资本 C. 股东个人财产 D. 法定公积金
4.【单项选择题】(1 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是( )。
A. 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 B. 以其全部个人财产 C. 以其家庭财产 D. 不承担任何责任
5.【单项选择题】(1 分)公司治理结构中,负责经营决策的机构是( )。
A. 董事会 B. 股东会 C. 监事会 D. 职工代表大会
6.【单项选择题】(1 分)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问题称为( )。
A. 委托代理问题 B. 规模不经济 C. 市场失灵 D. 外部性问题
7.【多项选择题】(2 分)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公司是企业法人 B. 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C. 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 D. 股东可以直接支配公司具体财产
8.【多项选择题】(2 分)公司财产支配关系两次分离的意义包括( )。
A. 有利于广泛聚集社会资本 B. 有利于实现专业化经营、提高效率 C. 有利于降低股东的投资风险 D. 有利于取消股东会、集中全部权力于经理层
答案与解析
解析:考查两次分离的内容。第一次分离是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故选 A;第二次分离是公司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解析:考查两次分离的内容。第二次分离是公司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董事会与经理层承担经营职能,故选 A。
解析:考查公司法人财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选 A。
解析:考查有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选 A。
解析:考查治理结构中各机构的职能。董事会是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决策;股东会是权力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故选 A。
解析:考查委托代理问题。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问题即委托代理问题,需通过激励与约束机制缓解,故选 A。
解析:考查公司法人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A、B、C 正确;股东出资后不得直接支配公司具体财产,D 错误。
解析:考查两次分离的意义。两次分离有利于聚集资本、实现专业化经营并降低股东投资风险,A、B、C 正确;两次分离并不取消股东会,而是形成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D 错误。
本期小结
本期 8 题围绕公司财产支配关系的两次分离展开,重点掌握第一次分离(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与第二次分离(公司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内容与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关于法人财产权与第4条关于有限责任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职能定位,以及委托代理问题的激励约束机制。
依据:中国人事考试网 官方考试大纲 来源:中国人事考试网 http://www.cpta.com.cn/
说明:2026 年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发布;中级设公共科目《经济基础知识》与专业科目《专业知识和实务》(10 个专业),两科均为电子化考试、各 90 分钟、满分 140 分、84 分合格,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如辅导教材内容与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有抵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官方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教材及现行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如遇政策调整,请以 中国人事考试网 的最新官方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