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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点讲义:建筑工程管理相关法规

二级建造师
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
2A331000  建筑工程相关法规
2A331010  建筑工程管理相关法规
2A331014  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的原则
  1.事故报告的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处理的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的期限和内容
  1.事故报告的期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全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工程和火灾事故7d内)
2.报告的内容(简答题回答模式与技巧)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A331015  建筑工程严禁转包的有关规定
  “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行为。
 “转包”的情形: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如果施工单位能够提供材料证明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材料设备系其委托,且其他单位或个人除受托采购材料设备之外,并不负责具体施工事宜,则不应认定为转包。)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合法的劳务分包不应认定为转包。但是如果劳务分包单位除了配备或购买合同约定及劳务工作所必须的辅材外,还负责采购其他材料甚至是建筑主材、租赁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等,获得除“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则应构成转包。)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2A331016  建筑工程严禁违法分包的有关规定
一、违法分包的定义
  1)分包的定义
  所谓分包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项目分包给其他承包人,与其签订总承包的合同项下分包合同,此时中标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关于分包问题《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