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点讲义:建筑工程管理相关法规(2)
时间:2018-02-2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2) 违法分包 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3) 违法分包的情形 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任何个人不能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不可能具有承包/分包工程的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属于典型的违法分包。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考虑到工程分包的实际情况,管理办法在沿用以往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钢结构工程可以分包) 5.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6.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7.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劳务分包单位只能承接劳务分包工程,而劳务分包只能计取劳务及与提供劳务相关的小型机械辅材等价款。如果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则不符合劳务分包的特点,实质上己构成了专业分包。在实践中,有些劳务分包单位以劳务分包之名,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专业工程。) 二、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中标人只能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基础工程;钢结构)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 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招标采购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招标人(建设单位)认可。 (3)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三、总承包的责任 (1)《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3款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律规定 (1)转让、分包无效。 (2)罚款。处罚对象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中标人,罚款的金额为转让或分包项目金额的5‰以上10‰以下。 (3)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5)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8条的规定,只有中标人非法转让、分包的行为情节严重时,行政机关才应采取这种处罚方式。 2A331017 工程保修有关规定 一、适应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二、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温工程)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三、保修期内施工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1)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