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序 | 内容 |
| 1.上诉 期间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2.上诉状 |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
| 项目 | 内容 |
| 1、执行案件的管辖 |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 2、执行申请 |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3、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 | 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4、执行异议 | 执行异议和复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
| 5、执行和解 |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 (一)协议仲裁制度 |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 (二)排除法院管辖制度 |
(1)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只能选用其中的一种。 (2)“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
| (三)一裁终局制度 |
(1)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一、仲裁协议
| 项目 | 内容 | |
|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在实践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最常见的仲裁协议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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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有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也可以提交诉讼。这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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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仲裁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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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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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
| (2)对法院的约束力 |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 |
|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 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 |
|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
|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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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以在仲裁进行中随时提出
B.如果合同终止,则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也终止
C.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只能请求仲裁机构作出决定
D.未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
答案:D
二、仲裁受理
| (一)申请仲裁的条件 |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 (四)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 当事人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
| 程序 | 内容 | ||
| 一、仲裁庭的组成 | (一)合议仲裁庭 |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 |
| (二)独任仲裁庭 | 当事人约定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 ||
| (三)仲裁员的回避 |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出。 | ||
| 二、开庭和审理 |
(1)仲裁应当开庭审理作出裁决,这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 (2)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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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仲裁和解与调解 | (一)和解 |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仍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 |
| (二)调解 |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
| 四、仲裁 裁决 |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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