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最新发布)
时间:2017-04-0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一、认定范围 具有西宁市户籍,或人事关系在西宁市(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身体健康,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本市辖区内的高等院校应届大学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到本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认定事宜。 二、受理机构 (一)西宁市教育局负责受理户籍在本市(含大通、湟中、湟源县)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人员的申请。 受理地点:西宁市教育局二楼行政服务中心(西宁市黄河路80号,联系电话:4393017;4393114-3)。 (二)四区、三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户籍在本县(区)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的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有效学历。有效学历应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 以下人员须提供由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