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
2.前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中专毕业、后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本科毕业,申请认定初级中学以上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凡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户口或人事关系在本地的申请者,直接给予认定其与国考合格证学科学段相一致的教师资格。
(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已进行网上报名且通过现场确认的省考“两学”考试合格人员须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包括说课、讲课、答辩三部分,测试时间、地点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
2.已经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户口在本地的申请者,无需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可申请认定与与本人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中的学段学科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
3.我省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无需参加考试,可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一致学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
(五)思想品德考核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须据实填写。在职申请人由其所在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填写,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填写。
(六)普通话水平证书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须提供普通话水平证书。母语非汉语申请人员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其他申请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幼教学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七)身体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且体检合格。
四、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程序
(一)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
凡在我市申请认定中学高级、中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且户口在本市(含大通、湟中、湟源县)的人员须参加网上报名,报名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