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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2017年春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海口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2017年上半年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为做好我市2017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海南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2017年上半年我市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户籍、工作地(含人事档案)或读书在海口市内,截止2017年6月30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合格证明》,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的相应标准。其中:申请普通话和语音相关任教学科应当达到一级水平,申请任教学科为语文和对外汉语的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其他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四)户籍或工作学习单位在本认定机构管辖区内。
(五)按照《海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项目要求,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表格从省教育厅网站下载)。
三、认定机构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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