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省内各高等学校:

  2017年辽宁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环节由高等学校自行组织,不再将申请人材料上报省教师培训交流中心,现就2017年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1. 凡在认定范围内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关于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教师厅[2012]5号)文件规定,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内地(大陆)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应遵守内地(大陆)法律法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与程序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外籍身份暂时不能申请高校教师资格。

  2.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定为各高校在职或已签订聘任合同的专任教师,不在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不得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各高校人事管理部门要严格把握报名人员的身份条件,须对申请人员进行校内公示。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学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检查标准,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具有高校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普通话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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